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壹種。指由收款人開具並由付款人承兌的匯票,或由付款人開具並承兌的匯票。使用匯票的單位必須是在商業銀行開戶的法人,而且必須是基於合法的商品交易。匯票承兌後,承兌人有責任在到期時無條件支付票款。同時,匯票可以貼現給銀行,也可以流通轉讓。
在商品交易中,賣方向買方索要匯票付款時,付款人必須在匯票正面簽署承兌字樣,並加蓋銀行預留的印章。匯票到期前,付款人應當向開證行支付全部金額。票據到期後,銀行會隨票據從付款人賬戶轉賬到收款人或貼現銀行。付款人賬戶到期不足支付票據的,開戶行將票據退還給收款人,收付款雙方自行結算。同時,按空頭支票的規定,對付款人處以票面金額1%的罰款。
商業承兌匯票的特征:
1.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紙質匯票不超過6個月,電子匯票不超過12個月;
2.商業承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
3.商業承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
4.商業承兌匯票的持票人需要資金時,可以持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
5.適用於同城或異地結算。
申請商業承兌匯票的條件:
1.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的申請人必須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2.貼現申請人與出票人或直接前任有真實合法的商品和服務交易關系,並能提供相應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稅發票;
3.要求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交易合同必須合法、完整,即已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必須符合相關法律,符合系統規定的商業承兌匯票簽發、背書、承兌條款的要求,票據上無不得轉讓、質押等字樣;
4.過帳當前存款帳戶;
5.貼現申請人的經濟效益和信用狀況良好;
6.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活動。
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