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是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經濟組織,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以股份為資本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公司產生於18世紀的歐洲,19世紀下半葉在世界資本主義國家廣泛流行。迄今為止,股份公司在經濟發展中壹直占據主導地位。
3.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分散的公司,應當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4.私營企業
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制,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依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和《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和私營股份有限公司。
5.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壹種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被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外,還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公司法》和《證券法》修訂後,將有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6.個體經營者
個體戶生產資料歸個人所有,以個人勞動為基礎,勞動所得歸勞動者個人所有。個體經營有兩種形式: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夥。社會上普遍認可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廣義的個體工商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