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行購買(申請)現金支票:
壹、法人:持公司公章、法人章、財務專用章,到開戶銀行的法人業務櫃臺,填寫購買支票認購單,加蓋財務章、法人章購買。
2.個體戶:憑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個體戶業主身份證直接在銀行開戶後,即可辦理支票。程序同上。另外,如果是收款,只要有個人存折,就可以用妳的名字寫轉賬支票到存折上。
1.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支票存款業務,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同樣,支票制度也適用於匯票的相關條款,所以我們只介紹不同於匯票的支票的特殊條款。支票的特點是:第壹,支票是委托證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是特殊的,必須是具有支票存款業務資格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其次,我國只有即期支票,沒有支票的承兌制度。
二、檢查項目包括:
絕對記錄項目、相對記錄項目和非法定記錄項目。我國《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出票人可以授權補充票據的形式記載兩個絕對項目,包括:支票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在補充票據制作前不得使用。
第三,特點
1,使用方便,程序簡單靈活;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0天;
3.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用於提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四。出價:
1.開立支票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真實姓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文件;
2.開立支票賬戶時,申請人應保留其簽名式樣和印鑒;
3.開立支票賬戶和領取支票時,應具有可靠的資信,並存入壹定的資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八十二條開立支票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真實姓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文件。
開立支票賬戶和領取支票時,應具有可靠的資信,並存入壹定的資金。
開立支票賬戶時,申請人應保留其真實姓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第八十三條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可以支取現金或者轉賬。用於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註明。
支票專門用於提取現金的,可以單獨制作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提取現金。
如果支票專門用於轉賬,可以單獨制作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能提取現金。
第八十四條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a)“檢查”字樣;
(2)無條件支付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的名稱;
(五)發行日期;
(6)出票人簽名蓋章。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壹的,該支票無效。
第八十五條出票人可以記載支票上的金額,未記載金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六條支票的收款人名稱及相應事項的授權補充。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姓名的,可以補充出票人的授權。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地為付款地。
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地、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第八十七條支票資金與禁止空白支票的關系。支票的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的實際存款金額。
出票人簽發的支票超過付款時付款人處實際存款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第八十八條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
第八十九條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持票人付款的責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時,付款人應當於當日全額付款。
第九十條支票的付款日期限於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如果單獨記錄付款日期,該記錄無效。
第九十壹條提示付款期限的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付款人拒絕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第九十二條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不再承擔向出票人委托付款和向持票人付款的責任。但是,除非付款人惡意付款或者有重大過失。
第九十三條支票的背書、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適用本法第二章的規定。
支票的簽發,除本章規定外,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關於匯票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