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起,國家企業年檢正式取消。屆時,將停止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年檢。
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資產情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工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的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報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機關將依法處罰,並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金融、海關、稅務等相關部門,形成“壹處違法,處處受限”。
未在規定期限內公布年度報告的企業,將被工商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企業在3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申請恢復正常備案狀態;超過3年未履行的,工商機關將永久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
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八條企業應當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註冊的企業,從次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第十壹條政府部門和企業對其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