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清算組,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3.召集債權人會議;
4.確認破產財產;
5.確認破產債權;
6.撥付破產費用;
7.確定破產財產的清算順序,進行清算;
8.破產清算的終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壹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壹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壹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條破產案件的審判程序,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依照本法啟動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第七條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十二條第壹次債權人會議應當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人民法院召集。
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第壹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第壹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第壹百二十壹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憑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