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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重整程序

法律主觀性: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導致企業破產的原因有很多,如企業產品過剩或淘汰、企業決策失誤等。企業破產無疑是股東和法人最頭疼的事情,因為程序極其復雜。但實際上,破產後法院會組成清算組,並不需要企業所有股東直接參與。企業破產的流程(壹)破產申請→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二)立案審查→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依法通知全體債權人(四)案件受理後的工作→債權申報登記(五)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形成,討論重整和解協議(六)破產和解→如果達成和解。二。註意事項:債務人(擬破產企業名稱)申請破產的,提交以下材料:(1)破產申請書;(2)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名單;(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方案;(五)企業虧損的書面說明,並附審計報告;(6)企業截至破產申請之日的資產清單,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等。;(七)資產負債表及其他相關會計報表;(8)企業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詳細情況,包括審批材料、賬號、資金等。;(9)債權清單應載明債務人的名稱、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企業的債務金額、發生時間、還款需求;(10)債務清單,應列明名稱、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債權金額、發生時間及償還情況;(11)企業涉及的擔保信息;(提供擔保合同)(12)企業訴訟情況。企業破產的流程主要經歷破產申請、立案審查、案件受理、債權人會議等環節。希望以上介紹可以幫助到大家。

法律客觀性:

企業破產重整程序有哪些?壹是公司存在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原因。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第七條、第七十條)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破產法第71條)四。法院任命管理人。五、法院須通知已知債權人及通知未知債權人。法院應縮短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壹次債權人會議的時間和地點。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對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和審查,編制債權表,提交第壹次債權人會議核實。七。自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壹次債權人會議。八、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後,債務人可以申請法院批準,在管理人的監督下,由管理人將財產和業務移交給債務人。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法院裁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見破產法第81條)。應債務人或管理人的請求,法院可下令延長三個月。未按時提交的,由法院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七十九條)十、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應當出席會議,分組討論、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第82條和第84條)XI。如果表決小組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則重整計劃獲得通過。未獲通過的,依照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理。(《破產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12 .自重組計劃通過之日起65,438+00天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申請法院批準重組計劃草案。法院經審查認定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核準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準的重組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所有債權人都有約束力。重整計劃草案未按照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獲得通過和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準的,由法院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第86、88、92條)十三。重整計劃草案批準後,債務人應當負責重整計劃的執行。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將財產和營業事務移交給債務人。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實施。監督期間,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實施情況和接管人的財務狀況。監督期限屆滿,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監事的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決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第89、90、91條)十四。重整計劃執行期屆滿,債務人執行後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終結,公司恢復正常經營。5.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應當根據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之後進入破產程序。(《破產法》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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