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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企業改制應遵循哪些原則?

中小企業上市通常要經歷兩個階段。第壹階段,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階段,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批準股票發行上市。這裏所說的企業改制,主要是指將非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改造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第壹階段。

(壹)企業改制的目的

1.建立產權清晰、責任明確的現代企業法人制度。

從根本上說,企業改制的目的是為了明晰產權關系,成為真正的市場競爭主體,以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通過企業改制,實現企業投資主體多元化,明晰產權關系,建立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以總經理為首的管理機構為特征的公司治理結構,分權制衡,在關聯交易和重大決策中發揮制衡作用,以制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控制,防止少數人侵害他人利益,防止個人決策失誤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企業通過重組直接將公司置於市場競爭和監管之中,使企業的經營狀況得到快速反映,公司的經營業績直接由市場評價,科學建立企業的競爭機制、激勵機制和管理結構,促進企業發展。

2.確立法人財產權

公司財產的獨立性是公司參與市場競爭的首要條件,也是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債務,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與股東的資產嚴格區分,產權關系清晰。股東不得侵犯公司財產。

3.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產業結構

通過股份制改革,明確了企業產權歸屬,為調整產業結構提供了良好的條件,有利於突破部門、地區和所有制界限,協調各方利益,優化資源配置,促進企業專業化發展和聯盟化,調整不合理的產業結構。此外,資產、人員、債務、業務等方面的重組也將使企業“輕裝上陣”,提升主營業務水平,為未來業務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4.政企分開的資產管理和運行機制。

政企分開主要針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政企分開要求政府的行政職能與企業的經營權嚴格分離。國家投入企業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國家授權相關機構(SASAC等。)代表國家在企業中持有股份,行使出資人權利,享有股東分享紅利的權利,但對已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沒有控制權和處置權。企業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企業的董事(理事)、監事、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通過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的表決程序任職,不得由政府直接任命。

5.成立合規的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做準備。

進行首次公開發行(IPO)並上市的公司的發行人必須是依法成立並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業要發行股票上市,必須對原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按照相關上市標準進行改制重組,為上市做準備。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或者募集兩種形式。

1)所謂發起設立,是指發起人(2-200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2)公開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壹部分,將剩余股份向社會公眾或者向特定對象(不超過200人)募集設立公司。

具體的建立方法後面會介紹。

(二)企業重組的原則

1.最佳利益原則

最佳效益原則是通過重組和資產重組,使公司建立清晰的產權關系,實現資產的最佳組合,使重組公司的資產效益達到最佳水平,提高凈資產收益率,從而獲得較高的股票發行價格,擴大融資規模。

2.突出主業,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的自主經營能力。

根據證監會相關規定,為保證上市公司質量,擬上市公司必須突出主業,剝離與主業無關、對公司利潤影響不大或負面的業務。根據公司和市場情況,綜合考慮整體規劃、業務發展前景、新的利潤增長點等因素。在主業突出的條件下,企業轉制為股份公司後,需要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的獨立經營能力。

3.避免同業競爭

同業競爭是指擬上市公司與其關聯企業或關聯方直接競爭某壹產品或替代產品的生產和市場。關聯企業或關聯方主要指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如果關聯企業或關聯方從事與上市公司相同的業務,就會產生利益沖突,可能損害其他中小股東的利益,特別是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社會股東。因此,上市公司因同業競爭,無法通過“上會”審核。擬上市公司應通過資產重組、股權並購等方式進行處理。,避免同業競爭。

4.減少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是指股份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法律和相關監管機構並沒有完全禁止關聯交易,但達到壹定金額的關聯交易必須進行披露,並經過嚴格的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的審查和批準,以確保其遵循公平的市場定價原則,避免關聯方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5.剝離非經營性資產

由於我國過去有企業辦社會的傳統,在股改過程中,國有企業資產重組中,不應納入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資產和代管資產必須從公司中分離出來。

比如有限的國企,有幼兒園、食堂等非經營性資產。在重組過程中,他們必須剝離這些與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無關的非經營性資產。通常非經營性資產和其他非主營業務留在母公司,主營業務和經營性資產放在公司上市,從而剝離資產。

6.建立相對完善的內部法人治理結構,保證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

改制後的企業要從內部機構設置、工作機制、高級管理人員安排等方面形成相對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同時保證公司在業務、資產、機構、人員、財務上的獨立性,並與其控制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相分離。

比如要上市公司的人員是獨立的。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領取薪酬;發行人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兼職。

上市公司的財務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能夠獨立進行財務決策,具有規範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分支機構、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上市公司的機構獨立性。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管理職權,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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