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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向股東借款利息的個人所得稅

法律主觀性:

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向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納稅年度結束後既不歸還也不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也發布公告,強調加強對個人投資者向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1年且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第壹條關於個人投資者以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他企業)的資金支付消費支出和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購買家庭財產的處理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己有, 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支出和購買汽車、房屋等財產性支出,視同企業向投資者個人分配利潤,並入投資者個人生產經營所得,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企業的個人投資者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支出和購買汽車、房屋等財產性支出,視同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的上述費用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法律客觀性: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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