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從事下列活動時應提供信用代碼:
(1)申請銀行貸款;
(2)申請減免稅收或土地等優惠政策;
(3)向擔保公司申請擔保;
(4)簽訂經濟合同時的信用審查和經濟合同鑒證;
(5)進行其他融資或其他信貸交易。
無效的信用代碼
(1)代理審批登記證書被依法吊銷;
(二)依法宣告破產;
(3)解散;
(四)依法被撤銷的;
(五)依法終止的其他情形。
三證合壹後,社會信用代碼只有壹個,所以組織機構代碼、稅號、許可證註冊號沒有區分,全部用壹個號碼代替。綜上所述,企業信用代碼可以通過登錄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查詢。具體流程可以根據以上內容,提前準備好相關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務院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調整相關信息系統建設方案的通知》第壹條第(二)項規定:“按照‘三證合壹’,按照‘壹照壹碼’的工作要求和既方便納稅人又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5 10 1起,對新登記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納稅人識別號采用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 即新登記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納稅人識別號采用統壹社會信用代碼18位,已登記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繼續使用原納稅人識別號15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