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債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麽?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全部或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全部債權轉讓時,受讓人代替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系中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在部分讓與的情況下,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與原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那麽公司債權轉讓應該滿足什麽條件呢?債權轉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有效:(1)必須有有效的債權。債權轉讓必須有有效的合同。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將無效的債權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已消滅的債權轉讓給他人,是不能轉讓的標的。這壹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受到損害。(二)債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債權人和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債權轉讓是壹種處分,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讓主體不合適,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3)被轉讓的債權必須是可以轉讓的。被轉讓的債權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是不能讓與的:第壹種是按債權性質不可讓與的,包括基於人身信托關系的債權和特定身份關系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根據主權利的轉讓而轉讓。如果把從屬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分類轉讓,本質上是不允許的;第三類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法律規定不能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的特殊性,法律規定債權不能轉讓。(4)必須有轉讓通知。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二、公司債權轉讓的效力如何?債權轉讓在民法典中更為重要。公司債權轉讓以民法典為基礎,但比普通民事關系復雜。公司債權轉讓的效果如何?基於《民法典》的規定,並參照《公司法》的具體規定,下面將詳細介紹:(1)公司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內部效力是指債權轉讓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發生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1。債權從轉讓方轉移到受讓方。如果是整體轉讓,受讓人作為新的債權人成為權利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來的合同關系,被受讓人取代。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受讓方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債權人。2.轉讓合同權利時,抵押權、利息債權、首付款債權、違約金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也隨主權利的轉讓而轉讓,但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本人的除外。3.轉讓方應保證所轉讓的權利有效存在,不存在權利瑕疵。實踐中,為解決不良資產壽命短、余額巨大的矛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率先以債權轉讓的方式處置不良資產。但前提是要保證公司債權資產的權利沒有瑕疵。(2)公司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外部效力是指合同權利的轉讓對債務人產生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1,債務人不能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仍對原債權人履行債務,不構成合同履行,給受讓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債權人接受履行的事實構成不當得利,受讓人和債務人都可以請求返還。2.債務人對受讓人即新債權人負有履行義務。3.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轉讓人的抗辯。在剝離不良貸款的實踐中,債權轉讓協議壹經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即在受讓方和原債權銀行之間生效。雖然協議是國有商業銀行省級分行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各地的辦事處簽訂的,但不良貸款大多分布在商業銀行的二級分行。這種債權轉讓涉及銀行與其分支機構法人關系的確定。鑒於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壹般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財產能力,這壹轉讓程序需要明確的是,企業債權轉讓應當經企業雙方同意,並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合法轉讓。壹方轉讓企業債權時,應當說明企業當期盈利情況或者負債情況,並向公司全體股東和職工公示。只有在沒有異議的情況下,才可以轉讓合法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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