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建材公司通過債權轉股權的方式取得了建築公司的股權,相對於債權的延遲催收,實現了自己作為債權人的利益;建築公司通過本次債轉股,降低了債務額度,有利於盤活資金,擴大經營規模。在債轉股的情況下,只要公司股東會決議壹致通過,公司債權人同意,雙方達成協議,公司債權人就可以將其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當然,如果公司與債權人串通,侵害第三人、國家和社會集體的利益,是無效的。
債權轉讓有什麽限制
1,主要限制。
《民法典》規定了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沒有限制受讓人。因此,可以理解為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處分債權,不受性質和形式的限制。
2.對對象的限制。合同的客體可以是事物、行為和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為,即債務人應是的具體行為。行為有很多種,有些是可以替代或者被替代的,比如沒有技術含量和具體要求的行為;有些行為是不可替代或無法替代的,比如與行為人的名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的行為。如果這樣的行為由他人行使,肯定會影響合同的目的。
3.對內容的限制。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後作出特別約定,禁止任何壹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這個約定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的禁止性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壹方違反約定轉讓合同權利,都將構成違約。因此,合同中明確規定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4.正式的限制。
依法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債權人轉讓權利時,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原審批機關拒絕批準債權轉讓的,轉讓無效。
債權轉讓實際上是對債權的壹種處分,會使債權人喪失全部或部分債權。因此,債權人應仔細考慮轉讓合同的內容,否則可能會給自己帶來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