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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務危機的原因是什麽,有什麽對策?

壹,企業債務危機的原因

(壹)市場秩序原因

1,市場主體行為不規範。首先,國有企業產權關系不清晰,企業對國有資產不負責,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債務負擔加重。其次,公司制的推行和股份制的改革沒有走上正軌。壹方面,由於主管部門對公司設立條件審查不嚴,特別是對註冊資本到位情況監管不嚴,許多不符合公司設立條件的經濟組織被註冊為公司,拖欠債務更是屢見不鮮;另壹方面,在股份制改革過程中,壹些企業在不考慮自身經濟能力的情況下,大量募集股份或發行債券,最後因低估經營前景而負債累累。

2.地方和行業保護主義嚴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到本地區、本行業的利益。有關地區和行業大量采取地方保護主義措施,對內實行特殊保護,對外設置各種關卡,歧視排斥,導致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債權人無法行使債權。目前,保護主義在行政執法、財政和司法部門較為突出。以司法部門為例。壹些起訴外企履行債務的司法機關和法官,千方百計阻撓立案,在審理過程中壹味包庇、袒護本土當事人,故意拖延、推諉甚至拒絕執行。

3.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壹些企業為了謀取自身利益,不惜采用商業賄賂、發布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推銷假冒偽劣產品,騙取簽訂合同,或者借機占領市場,碾壓競爭對手。這使得受害企業的產品積壓,陷入危機,不得不靠負債,拖債,入不敷出。

(二)企業自身的原因

債權企業的主要原因是:1,締約過失。首先,在簽訂合同之前,沒有仔細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經營範圍、信用狀況、履約能力,結果被騙,貨款打空,或者遲遲不能付款;其次,合同條款不全、格式不規範,或者標的物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不明確,或者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不明確,或者未辦理法律規定的批準、登記、公證手續,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責任不明確的;第三,不能利用法律規定的擔保方式有效保護自己,使自己的債權實現得不到保障。2、合同履行不力。首先,其不及時行使債權,不在法定或者約定的履行期限內催告付款。其結果是,由於債務人企業的債權人越來越多,債務數額越來越大,無力償還,只好任其違約;其次,我們不重視自己的違約行為。比如,對方因提供不合格產品或服務而主張賠償時,我方不積極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進行賠償,造成對方以債務違約為借口;第三是我們無法密切關註債務人企業的分立、合並、撤銷、破產等情況,對其財務變動情況壹無所知,無法在對方清算期間及時介入還款。最後,當對方對第三人享有債權時,不依法行使代位權,當對方為逃避債務而擅自向第三人轉讓資產時,不依法行使撤銷權。3.行使索賠權懈怠。對方違約後,債權人本應及時行使請求權,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在實踐中,壹些債權人往往怠於行使債權,既不及時與債權人協商,也不及時請求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解決,甚至超過訴訟時效,從而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按照訴訟程序確保其債權實現的權利。

二、企業債務危機的法律救濟

(壹)雙方協商清償債務。我國《民法通則》和去年實施的新《合同法》確立了意思自治原則,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當事人有權自主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債務的清償也應屬於意思自治的範圍。因此,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的行為應當得到法律認可。

協商還債具有簡單、成本低、時間限制等優點,但也存在壹些不足。如果債務人不守信,拒絕履行償債協議,只能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2)通過訴訟清償債務。協商還債是私力救濟的手段,法院強制還債是公力救濟。當雙方不能協商償還債務時,債權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當然,協商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以不經協商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3)破產還債。當債務人企業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作為債權人的企業應依法及時申請債務人企業破產,確保其債權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

(四)合並和清償債務。兼並債務清償是指企業以現金購買或者以股份交換其他企業的資產或者股份的方式吸收合並其他企業,使其喪失法人資格或者組建控股公司,以變更法人實體,由存續企業或者控股公司清償被吸收企業或者被控制企業債務的方式。企業兼並可以充分發揮企業的組合效率,優化經濟結構,妥善處理債務人企業的遺留問題。企業兼並後,被兼並企業的債務由被兼並企業承擔,被兼並企業的職工由被兼並企業安置,既有利於企業債務的償還,也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

(5)債轉股。債轉股是指債權企業與債務人企業通過協商,將債權按其價值折算成股份,使債權轉化為股權,從而消滅企業債務的償債方式。目前,債轉股作為企業轉型的壹項重要舉措,已經取得了壹定的成績,但仍存在諸多問題,需要在實踐中深入探索。

(6)行使擔保權益。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規定,可以在債權之上設定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權。根據物權優於債權的原則,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拍賣抵押物,以其價款優先受償。但在實踐中,許多債權人不重視擔保物權的作用,不使債務人提供應有的擔保物權,或者即使債務人提供了擔保物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也無法積極行使擔保物權,其債權無法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勞動合同制度的下列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用人單位制定的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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