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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的最低比例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時,對原企業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合理的劃分和結構調整,通過合並、分立對企業的資產和組織進行重組和設置。

狹義的資產重組僅指企業資產和負債的劃分和重組,而廣義的資產重組還包括企業機構和人員的設立和重組,業務機構和管理制度的調整。目前,資產重組壹般是指廣義上的資產重組。上市公司或者其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1.購買和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50%以上;

2.最近壹個會計年度購買、出售資產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50%以上;

3.購買和出售的凈資產占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的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

企業重組的定義:

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其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發生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變化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的變更、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並和分立等。

綜上所述,企業改制的目的是改善企業管理,促進企業創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173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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