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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適應汽車金融服務業發展的需要,規範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汽車金融業務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向境內汽車購買者和銷售者提供貸款的非銀行金融企業法人。第三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第二章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四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或變相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擅自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表明其從事汽車金融業務。第五條出資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投資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依法在中國境內和境外設立的企業法人。

非金融機構,最近壹年總資產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二)經營業績良好,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三)遵守註冊地法律,無違法犯罪行為。

(四)主要投資者應為汽車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汽車企業是指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

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最多且不低於擬設立汽車金融公司總股本30%的出資人。

(五)同壹企業法人不得投資壹家以上汽車金融公司。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六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最低註冊資本。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和本辦法要求的章程。

(三)具有熟悉汽車金融及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體系。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汽車金融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的發展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前款規定的限額。第八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申請人提交的籌建和開業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第九條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為申請人,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的汽車金融公司名稱、公司註冊地、註冊資本、投資者及其出資額、業務範圍等。

(二)設立汽車金融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擬設公司的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風險控制能力分析、資產負債規模及公司開業三年後的盈利預測。

(三)擬設汽車金融公司章程(草案)。

(四)投資者基本情況,包括投資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等。

(五)投資方最近三年經法定機構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六)籌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請人為外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申請籌建時應提供註冊地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書面意見。申請人為非金融機構的,申請籌建時應提供評級機構對申請人最近1年的信用評級報告。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籌建的書面答復。第十壹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需要延長籌建期的,應當在籌建期滿前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籌建期或者延長期屆滿,申請人未申請開業的,原籌建批準決定自動失效。

籌建期間,不得以汽車金融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在籌建期或者延長期屆滿前,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籌備工作完成情況報告和開業申請報告。

(二)中國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設機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三)汽車金融公司章程。

(四)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詳細簡歷。

(五)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

(六)擬開展業務的規章制度和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七)主管部門出具的營業場所及其他與業務相關設施安全驗收合格的文件。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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