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法主要在加強基於風險的監管、適應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市場需求、加強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實施對外開放政策等四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新辦法取消了股權投資業務。對投資者提出更高要求,加強股東對汽車金融公司的支持,適當擴大股東存款範圍,取消定期存款期限。增加了風險管理要求,增加了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完善了重大突發事件報告、現場檢查、延伸調查、三方會談等制度。
新《辦法》增加了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要求,重點圍繞股權管理、“三會壹樓”、關聯交易、信息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內外部審計和信息系統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加強具有汽車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設。
汽車配件融資納入經營範圍。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表示,《辦法》適應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市場需求,將汽車附件融資納入業務範圍,允許客戶在辦理汽車貸款後單獨申請追加融資。允許向汽車售後服務商提供庫存購置、維修設備購置等貸款。允許售後回租模式的融資租賃業務,規定回租業務必須基於車輛真實的貿易背景。
具體來看,《辦法》規定,汽車金融公司開展汽車及汽車配件貸款和融資租賃業務,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借款人或承租人的信用信息及其他內外部信息,綜合評價借款人或承租人的信用狀況;獨立有效的客戶身份驗證、風險評估、授信審批、合同簽訂等核心風控工作;建立和完善個人或機構客戶信用風險模型,動態監控信貸資產質量。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