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12
s先鋒: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2014-2016)
為進壹步規範和完善成都前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增強利潤分配透明度,確保投資者分享公司發展成果,引導投資者形成穩定的回報預期,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進壹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精神, 3號《上市公司監管指引——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及《公司章程》等相關文件,公司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了未來三年(2014-2016)。
第壹,制定本計劃的基本原則
(壹)合理回報投資者,保證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2)進壹步增強公司利潤分配尤其是現金分紅的透明度,使投資者形成穩定的回報預期;
(三)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4)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關於利潤分配的相關規定。
二、制定本規劃的主要考慮
本預案是在綜合分析股東回報要求和意願、公司發展階段和發展規劃、盈利能力、社會資金成本和外部融資環境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公司當前和未來的盈利規模、現金流情況、項目投資的資金需求、資本結構和融資能力,平衡股東合理的投資回報和公司可持續發展資金需求的利潤分配安排。
三。未來三年具體股東回報規劃(2014-2016)
2014至2016,公司根據《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利潤分配。
(1)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由董事會在充分考慮公司盈利能力、資金需求和股東回報規劃的前提下制定;在制定現金分紅的具體方案時,應認真研究和論證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條件和決策程序。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對利潤分配方案發表明確意見。
若公司當年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但董事會未制定現金分紅方案,公司應在年度報告中說明未支付現金分紅的原因及公司留存的未用於現金分紅的資金用途。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意見。
(二)公司董事會應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本支出安排等因素。,並區分以下情況提出具體的現金分紅政策:(1)若公司發展階段成熟,且無重大資本支出安排,在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占利潤分配的比例應至少達到80%;(2)公司發展階段成熟且有重大資本支出安排的,在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占利潤分配的比例至少應達到40%;(3)公司處於成長期且有重大資本支出安排的,現金分紅至少應占利潤分配的20%。公司的發展階段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如果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規定辦理。
(3)公司利潤分配應註重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
(4)配送條件:
1.在公司當年實現的凈利潤為正,當年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且無影響利潤分配的重大投資計劃或現金支出的情況下,公司應以現金方式分配利潤,現金分配的利潤不低於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累計利潤不低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度合並報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的30%。
重大投資計劃或現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來12個月內有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不含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即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的累計支出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壹期經審計凈資產的30%且超過5000萬元。
2.母公司報表未分配利潤為負,不支付現金股利,留存資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五)分配時間:公司原則上按年度分配利潤,中期可以分配利潤。
(六)現金分配的條件:公司可以采用現金、股票或者現金和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利潤。公司會積極以現金方式分配利潤。
(七)股票分紅的條件:除不符合利潤分配條件外,公司每年至少進行壹次現金利潤分配。
(八)公司根據盈利能力和現金流量情況,為滿足股本擴張的需要或合理調整股本規模和股權結構,可以股份形式分配利潤。
(9)對於公司全資、控股、參股企業(非上市公司),公司應通過行使股東權利督促其及時進行利潤分配,利潤分配金額應滿足公司當年現金分紅計劃的需要:
1.對於公司下屬的全資企業,利潤分配方案由股東決策確定;
2.對於公司控制的企業,充分發揮公司對企業的控制,通過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等決策機構行使提案權和表決權,決定其利潤分配方案;
3、對於公司參股的企業,是新企業的,應在制定新企業的章程時,明確該企業的分紅水平;如果是持續經營的企業,應當在年度董事會和年度股東大會之前向公司決策機構提出分紅建議。
公司應當通過實施上述措施,確保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及時支付現金股利,確保合並報表中未分配利潤為正,母公司報表中有足夠的未分配利潤和現金流量進行股利分配。
第四,利潤分配的監督
監事會應當監督董事會對現金分紅政策和股東回報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是否履行了相應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發現董事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發表明確意見,並督促其及時糾正:
(1)未嚴格執行現金分紅政策和股東回報計劃;
(2)未嚴格執行相應的現金分紅決策程序;
(三)未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現金分紅政策及其執行情況。
動詞 (verb的縮寫)在計劃實施過程中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
(1)在制定利潤分配方案時,董事會應通過各種渠道積極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溝通,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要求,及時解答他們的關切,並就利潤分配方案與中小股東進行充分的討論和溝通。
(2)股東大會在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應鼓勵中小股東行使質詢權,及時回答其關註的問題。
(三)特殊情況下,公司無法按照既定的現金分紅政策或最低現金分紅比例確定當年利潤分配方案,且年度報告期利潤和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的, 且擬分配的現金股利總額(包括中期分配的現金股利)占當年歸屬於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的比例低於30%的,公司董事長、獨立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後至年度股東大會召開前在基準日。 不召開業績發布會的,應當通過現場、網絡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召開說明會,與媒體、股東特別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機構投資者和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及時回答媒體和股東關心的問題。
六、計劃周期
公司董事會至少每三年重新審議壹次股東回報計劃,對立即生效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進行適當和必要的修訂,並確定該期間的股東回報計劃。公司董事會結合具體的經營數據,充分考慮公司目前的利潤規模、現金流情況、發展階段和目前的資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紅方案。
七。本計劃的調整機制
因公司生產經營狀況和長遠發展需要,確需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應以保護股東利益為出發點。調整後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應事先征求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意見,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獨立董事應當發表獨立意見,並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八。本計劃未涉及的事項
本預案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