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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鐵僵屍”:寶鋼子公司被指強行幹預地方企業改制程序。

本臺記者萬北京報道。

壹度被列為“僵屍企業”的地方鋼企,在重組階段迎來了想要積極入市的巨頭,但最終卻等來了破產。救援,被指只“搶”不“救”。

新疆金特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特公司”)因嚴重虧損,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沒想到,重組半年後,寶鋼集團新疆八壹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鋼公司”)卻要介入。結果影響了重整程序,最終重整不成功。2020年7月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巴州中院”)裁定金特公司破產。

雖然錯過了重組投資人的招募,但自2019 12起,八壹鋼鐵公司多次致函債權人委員會、管理人、巴州中院,希望將其增加為金特公司的重組投資人。金特公司重組投資方寧波珠江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負責人張強(化名)稱,八壹鋼鐵公司私下給債委會寫信,多次幹預。八壹鋼鐵公司表示,金特公司重組勢在必行,必須得到。

寧波珠江認為,八壹鋼鐵公司嚴重幹擾重組進程,導致重組失敗。2020年6月,八鋼公司致函巴州政府稱“如金特鋼鐵重整程序最終終止,並宣告其破產清算,我公司擬以拍賣方式轉讓破產財產”,並承諾將妥善安置金特公司員工,安排後續發展,置換產能。

過剩設備

金特公司原名新疆和靜鋼鐵廠,是國務院1969批準的三線軍工企業。2002年因技術和租金困難,破產。廣東南海金特建材工業有限公司收購該廠破產資產,成立新疆金特鋼鐵有限公司,2007年4月,新興際華集團公司投資控股,重組成立新興鑄管(新疆)金特鋼鐵有限公司。

據《中國冶金報》報道,2010之後,國內鋼鐵企業陸續擴建、新建產能,2012至2014期間相關產能陸續釋放。2015年,鋼鐵行業市場形勢突變,使得新疆鋼鐵企業普遍減產甚至停產,產能利用率銳減至29%。為減少損失,金特鋼鐵於20115年10月進入限產停產狀態,2015年4月恢復生產,2016月再次停產檢修。

根據金特公司擁有的產能最大的高速線材的產銷情況,2011的產能由2010的50萬噸擴大至80萬噸。但從2012開始,高速線材價格暴跌,達到201165438價格的1671元/噸。

2016以來,新疆鋼鐵行業以“去產能”為重點,積極推進產能過剩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在全國範圍內,鋼鐵行業正處於兼並重組的趨勢中。中國寶武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武集團”)作為八壹鋼鐵公司的控股股東,於2016年底由原寶鋼集團有限公司與武漢鋼鐵(集團)公司聯合重組而成。

在此背景下,金特鋼鐵於2016年5月復產。然而,壹次次的停產讓金特鋼鐵從根本上失去了持續經營的能力,只能依靠生產線外包。從2015到2018,金特鋼鐵是虧損的。

2018 18年2月25日,金特公司以虧損嚴重、無力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為由,向巴州中院申請重整。根據重整計劃草案和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截至2019年4月30日,金特公司資產總額為654380億元,負債總額為30億元,資產負債率為298%。據張強介紹,金特公司當時有1.800多名員工。

經法院核準,2065438+2009年5月,金特公司管理人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平臺發布金特公司重整案件重整投資人招聘公告。截止日期前,僅寧波珠江壹家公司註冊並按要求向管理人賬戶繳納投資保證金2000萬元。2065438+2009年7月,經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意確認寧波珠江為金特公司重整投資人。

作為金特公司的第二大股東,上海坤逸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坤逸”)表示,2017年末,大股東新際華集團公司宣布金特公司為國資委要求限期處置的“僵屍企業”,並與當地政府商討金特公司破產重整的可行性。然而,重組資金和投資存在不確定性,企業仍未走出困境。2018,上海坤逸與竹山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發起設立鋼鐵行業並購基金寧波珠江。

張強告訴《第壹財經日報》記者,寧波珠江在和政府、法院開會後,做出了保證破產不停產、不裁員的承諾。因為鋼鐵企業近年來進行供給側改革,對安全環保的要求提高了,壹個老企業需要面對嚴格的檢查。在此過程中,企業在整改的同時開工建設,重組投資方及其關聯方已投入5億元,以保持員工不被裁員,維持產能。“政府和法院也多次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和座談會,說重組會成功,因為具備了重組的條件,也有人來投資了。”

央企強行介入

然而,八壹鋼鐵公司的介入打亂了原本的重組進程。2019 12 13、八壹鋼鐵公司致函金特公司債權人委員會及金特公司管理人員,表示願意參與重組,申請增加其為重組出資人。2019 12 16、八壹鋼鐵公司再次致函巴州中院,向法院申請將其追加為重整投資人,認為追加重整投資人不違反企業破產法。

據張強介紹,大約在2015 ~ 2016,股東新華想通過國資委將金特公司等兩家鋼廠的股權轉讓給八壹鋼鐵公司,八壹鋼鐵公司當時沒有承接。因為新疆鋼鐵產能過剩,八鋼公司鋼廠產能利用率在60%左右。

八鋼公司前身為新疆八壹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1995。2007年7月25日,寶鋼集團成為其控股股東,公司名稱變更為寶鋼集團新疆八壹鋼鐵有限公司..

據中國寶武日報4月17日報道,寶武集團董事長陳德容指出,八鋼公司為2019年新疆產能整合下壹步工作做了大量準備,是八鋼公司2020年完成新疆產能整合最重要的項目。

5438年6月+2020年10月,八鋼公司向金特公司管理人賬戶匯款2000萬元。寧波珠江認為,重組投資人募集期限已過,管理人不能單方面更換或追加重組投資人。管理人接受八壹鋼鐵公司2000萬元,違反了招聘公告和《重組投資框架協議》。壹個月後,經理歸還了八壹鋼鐵公司的2000萬元資金。

此時,金特公司債權人會議第壹次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金特公司的投資人和債權人分為六組,分別是員工債權組、稅務債權組、小額債權組(債權金額≤ 20萬元)、優先債權組、投資人債權組(債權金額> 20萬元),其中三組(優先債權組、普通債權組、投資人債權組)表決失敗。

2020年3月27日,八鋼公司致函霸州中院,表示願意以聯合重組的形式與寧波珠江合作。期間,八鋼公司多次與寧波珠江溝通,希望與* * *達成諒解,成為金特鋼鐵聯合重組的壹致行動人。

至於合作方式,八壹鋼鐵公司提出的方案是,以裁定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和實際金額為基礎,支付不低於565,438+0%的重整投資費用,相應占有重整後金特公司不低於565,438+0%的股權,寧波珠江承擔剩余的重整費用,相應持有被重整公司不超過49%的股權。

張強表示,從2019到12再到2020年5月的幾輪會談,已經很難談了,八壹鋼鐵公司必須始終以絕對的主導權介入重組。當時寧波珠江提出,要采取行業合作的方式,采用市場化的原則。其次,不應進行司法幹預。重組完成後,雙方可以進行市場化合作,發揮各自優勢。

裁定破產

調整重整草案方案後,在第二次表決前,5月2日,八壹鋼鐵公司致函巴州中院,稱再次申請成為金特公司破產重整的投資人,希望巴州中院同意在其領導下重整金特公司,並申請暫緩對重整草案方案進行第二次表決。

之後,寧波珠江委托多位法律專家出具法律意見書,認為金特公司重組投資人募集程序已經結束,不得隨意重啟募集程序。

“後來八鋼轉向地方政府和法院提出,如果金特公司破產清算,他們願意承擔全部資產,安置人員,投資。”張強說,其實八壹鋼鐵公司只是答應地方政府投資,對於如何投資,清算後如何向八壹鋼鐵公司移交資產,並沒有具體的方案。破產清算後,員工非常關心是否有具體的安置方案。

第二次表決後,兩組債權人仍未能通過重整計劃草案。12年6月,八壹鋼鐵公司致函巴州政府,稱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通過,現由巴州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裁定。“如最終決定終止金特公司重整程序,宣告其破產清算,我公司擬以拍賣方式轉讓破產財產。”

7月22日,八壹鋼鐵公司回復巴州中院6月12號函,對如何解決金特公司產能的核實與存在、產能置換面積、職工安置等問題,補充說明了上述函件。

7月24日,巴州中院裁定終結金特公司重整程序,宣告金特公司破產。

根據裁定書,6月3日,金特公司管理人向法庭表示,金特公司重整計劃草案未獲通過,是因為債權人會議兩次表決了兩組重整計劃草案。但管理人認為,重整投資人的募集和確定、金特公司重整計劃草案的形成和表決符合有關規定,金特公司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法院批準條件,請求法院批準提交的重整計劃草案。

法院認為:“債權人會議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慎適用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不得濫用強制批準權。“在金特公司重整案中,普通債權組中的債權人人數和債權金額主導了金特公司的總負債。在兩次表決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債權比例較低(6.4%),與債權人的預期不符,不利於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且金特公司原投資人集團不同意調整其權益的方案,因此霸州中院駁回了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計劃草案。

寧波珠江認為,重整計劃草案已獲65,438+0,529名債權人通過,占債權人總數的90.96%。表決結果符合破產法關於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要求,霸州中院可以根據保護社會利益和當事人根本利益的原則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這也符合最高法院關於“加強破產審判,促進市場主體及時處置”的要求。

八壹鋼鐵公司審計部、法律部副主任蔣旭海告訴記者,所有的程序都是按照破產法的程序和規定,所以法院也是按照法律程序。對於金特公司破產後的下壹步,蔣旭海表示不清楚具體的決定。如果他想參與,就按照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合法合規流程。記者多次致電八壹鋼鐵公司董事長小和八壹鋼鐵公司總會計師陳海濤,均未能接通。

目前,金特公司已向新疆高院提起申訴,請求撤銷巴州中院的破產裁定,依法決定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或發回重審。請願書稱,根據重整計劃草案,金特公司的所有債權人在清算中均可獲得全額或明顯高於清償比例的清償,而《企業破產法》第87條規定,普通債權根據重整計劃草案的清償比例不低於根據破產清算程序獲得的清償比例,只要公平、公正地調整投資人權益,不要求普通債權人和投資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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