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清算/清盤是壹系列法律程序,在這些程序中,公司的生產經營停止,所有資產(包括機器、工廠、辦公室和用於賺錢的財產)在短時間內出售,轉換成現金,未清償的債務按順序償還(分配),然後公司按照法律程序解散。
清算可以簡單的分為兩種。
壹、自願清算(自願
清算):
有限公司的合夥人、股東等公司成員認為公司原有使命已經完成,或者公司沒有繼續經營的必要,於是主動清算,將資產賣回現金,分配給債權人和股東,終止其公司法人。這種清算不壹定是“資不抵債”。
自動清算可分為:公司成員自動清算和債權人自動清算。
1.當公司成員決定進行自願清算並解散公司時,將進行自願清算。如果公司成員決定清算公司,公司通常將停止運營,自願清算將開始。如果公司有能力償還債務,且公司成員能提供法定報表證明公司的償債能力,則該清算將被視為公司成員自願清算。
在上述自動清盤案中,會議決定委任清盤人進行清盤。否則,清算案件將被視為債權人自願清算,並召開債權人會議。這時,公司的董事必須報告公司的事務。如果債權人自動清盤,公司清盤檢討委員會亦會成立,並會委任其成員。
即使在公司自動清盤後,法院仍可發出強制清盤令,但申請清盤的分擔人可能需要註意自動清盤可能會損害其他分擔人的利益。
2.債權人自動清算和股東自動清算的區別在於資產和債務能否相互抵消。如果資產和債務資不抵債,則屬於前者,反之亦然。但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股東召開特別會議通過清算決議,然後召開債權人會議。屆時,銀行、供應商等所有債權人也必須參加。如果所有債權人都同意對公司進行清算,就可以達到自願清算的條件。清算決定後,必須指定清算人負責所有清算事務。如果公司資不抵債,清算人將由股東推薦,債權人做出最終決定。但如果資產超過負債,就直接由股東指定。
2.強制清算:由於公司的資金不能覆蓋其負債,債權人通過民事法律進行追償,最後由法院發布強制清算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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