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滿足壹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壹般不直接控制子公司,更多的是間接控制,即通過任免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但是,分公司就不壹樣了。其人員、業務和財產受關聯公司直接控制,在關聯公司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第壹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經營負債承擔責任。由於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在經濟上與關聯公司壹起核算,所以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關聯公司清償,即關聯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1.個人可以簡單的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是分公司還是子公司。
答:如果執照名稱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則為子公司;如果是“營業執照”,那就是分公司。
b:看公司名稱。如果是分公司,其公司名稱會有“XXX分公司”字樣。
c:附屬許可證中所列的法定代表人;分公司執照是負責人。
d:子公司的住所;分支機構上市營業場所
e:子公司有自己的註冊資本,財產歸總公司。
f:在Mingsuo.com上或者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網站上查詢這個企業的信息。
綜上所述,從妳提供的信息來看,應該是子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應獨立核算。股東分別從兩家公司獲得收益,不能合並。
1,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主要有:
1.法律地位:子公司雖受母公司實際控制,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工商部門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章程,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雖然有公司二字,但不是真正的公司,也沒有章程。公司名稱只能在總公司名稱後加分公司字樣。註:分公司雖然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民事訴訟意見》第四十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此外,還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2.承擔責任的子公司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與母公司發生關聯。除非出資人(即子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或已抽逃資金,且公司人格否認,債權人不得向出資人追償未繳部分。分公司經營過程中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設立公司(總公司)承擔償還義務。提起訴訟時,他們可以直接將公司成立列為* * *並要求被告承擔責任。特別註意:這不代表兩者是連帶的,應該是同壹人格,總公司要承擔全部責任。
3.設立方式子公司由壹個股東(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兩個以上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方式設立;總公司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在其住所以外設立,是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範圍內獨立開展經營活動。
4.母公司/總公司對子公司投資於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限制,章程對投資或擔保總額及單筆投資或擔保金額有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原則上,總行對分行的投資不受限制。註:《商業銀行法》第19條第二款規定,商業銀行撥付子公司的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總行資本總額的60%。
2.子公司獨立於稅務系統,分公司依附於母公司。
就我國公司法而言,子公司壹般是指由母公司投資並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壹般來說,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擁有相當數量的股權,控制權較強,但子公司本身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壹般來說,如果母公司持股超過50%,我們稱之為‘絕對控股’;如果母公司的控股比例在所有股東中最高但不超過50%,我們稱之為‘相對控股’。
與子公司相對應,我國公司法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由於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為民事活動主體參與民事活動的法律意義也大相徑庭。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不同的建立方式:
子公司壹般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設立,是獨立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自己的經營範圍內獨立開展各種經營活動;分公司由其住所地以外的地方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於設立公司的分公司。雖然也可以獨立開展經營活動,但都是在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壹般來說,這種授權是通過申請設立分公司來表現的。也就是說,在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分公司,視為公司授權分公司開展公司經營範圍內的活動。
2.工商登記的方式和名稱不同:
子公司在工商部門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分公司領取營業執照。企業名稱也大相徑庭。子公司名稱為xxx有限責任公司或xxx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稱最後都是xxx有限公司的xxx分公司。所以,只要在經營活動中註意對方的證照,就能搞清楚其法律地位。
3.訴訟中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自己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換句話說,子公司的資產狀況決定了其償債能力;但就分公司而言,除自有資產外,其設立公司的全部資產也可以承擔還款責任。
由於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只能以自己的資產追究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或出資後抽逃資金的情況外,未繳部分不能向出資人追償。但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在業務發展過程中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成立公司承擔償還義務。在訴訟中,成立公司可以直接列為* * *並要求被告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