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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細解釋上市公司治理中指的是誰。誰是管理層?

就公司高管級別而言,壹般高管為:1,總經理(或CEO)、副總裁;2.總經理助理,行政、運營、人事、財務、市場、銷售、信息、技術、質量、公關等部門主要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在公司管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員,主要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這裏的經理、副經理是指《公司法》第五十條、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的經理、副經理。實際上,他們是公司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由董事會決定,並對董事會負責;副經理由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這裏的財務負責人是指由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財務負責人。

1.作為公司高管有哪些法律義務?

新《公司法》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勤勉義務的規定體現在七個方面:

第1條和第42條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股東簽名;

2.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因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新董事就任前,該董事仍需依法履行職責;

3.第四十九條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第五十六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5.第113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授權範圍應當在委托書中載明。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6.董事應對董事會的決議負責。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證明表決顯示了反對意見,並記錄在會議紀要中,則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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