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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什麽是離岸收益,如何確定共同收益?

例如,妳是中國的壹家出口企業,妳在百慕大或香港註冊了壹家離岸公司。

本來妳是出口美國的。假設商品成本80萬,賣給美國買家的話毛利20萬。在中國,20萬元的毛利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也就是5萬元。

現在可以用自己註冊的離岸公司做轉口貿易,合法避稅,通過利潤轉移增加利潤。

妳的貨成本還是80萬。妳可以以85萬元的價格賣給自己的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以654.38+0萬元賣給美國。物流運輸不變,從中國運到美國,不經過香港。資金流的回流路線發生了變化,美國向香港公司支付654.38+0萬,香港公司向中國大陸支付85萬。

離岸收入,在上述情況下是指美國對香港公司的支付,因為上述整個貿易過程並不使用香港資源。按照英美法系的規定,只要企業不在註冊地經營業務,不使用註冊地的任何資源,企業在註冊地以外賺取利潤,屬於境外獲利的離岸收入,不需要納稅。

上述離岸業務合法地避免了貿易稅,增加了利潤:

中國公司賬面上,成本80萬,銷售收入85萬,毛利5萬,企業所得稅稅率25%,所以納稅1.25萬。

香港公司賬面上,成本85萬,銷售收入(離岸收入)1萬,毛利1.5萬,沒有動用香港任何資源,稅額為0。

明白了嗎?我就是幹這個的。我在香港和其他普通法國家從事公司註冊,推廣香港會計師和香港律師的服務,並提供相關的咨詢服務。如有疑問,歡迎再次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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