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典當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壹)從事典當業務三年以上,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05萬元人民幣;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經營記錄。
典當行分支機構應當落實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安全制度,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三條典當行應當為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於500萬元的營運資金。
典當行每個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該典當行註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營運資金數額)、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二)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典當行最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檔案所在地人事部門出具的擬設分支機構負責人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最近兩年無違法經營記錄的證明。
第十五條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後,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由商務部審批並頒發典當業務許可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商務部批準文件後5日內(工作日,下同)通知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通知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三章變更和終止
第十八條典當行變更機構名稱、註冊資本(變更後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住所在市(地、盟)內,或者股份轉讓(50%以上股份轉讓到境外的除外),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批準後20日內向商務部備案。商務部在每年的6月和2月換發典當業務許可證。
典當行分立、合並、跨市(地、州、盟)搬遷,對外轉讓股份超過50%,變更後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商務部批準,換發典當業務許可證。
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