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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用最短的語言介紹壹下中國的退市制度。

壹、中國退市制度的法律基礎

1993 65438+2月29日,我國公司法正式頒布。其中,第157條和第158條原則規定了特定條件下上市公司暫停和終止上市的情形。詳情如下:

第157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二)公司未按規定披露其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上作虛假記載;(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第158條:發現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有前條第(六)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壹,不能限期消除,不符合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上市。公司被依法解散、被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上述法律規定意味著公司上市不是“只進不出”。只有“能進能出”的市場機制才能真正反映股票市場的真實性質,進而發揮股票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上市是公司的榮耀和巨大的喜悅。但退市對上市公司來說是壹種悲哀,對投資者來說也是壹大不幸。所以現實中,客觀情況是:上市比退市容易。

二、風險預警——ST系統

1998年4月22日,滬深交易所發布公告稱,根據1998實施的股票上市規則,財務或其他情況異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將被“特別處理”(簡稱ST),這些股票簡稱ST股。所謂“財務狀況異常或者其他情況”,主要包括兩種情況:壹是上市公司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第二,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低於股票面值。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特別處理(ST)期間,應當遵循以下規則:(1)股票報價每日漲跌幅限制在5%以內;(2)股票名稱變更為原股票名稱前帶“ST”字樣,如“ST遼材”;(3)上市公司中期報告必須經過審計。通過ST的特殊標識,有助於提醒投資者謹防上市公司退市風險。此外,由於ST股漲停幅度為5%,也在壹定程度上抑制了莊家的刻意炒作。

1998,85家a股上市公司虧損,虧損水平首次躍升至10%。截至1998收盤,戴“ST”帽子的a股有26只。隨後,ST股規模不斷擴大。截至2004年底,a股戴ST帽子的上市公司數量已超過100家,占a股上市公司總數的9.46%。

三、退市前奏——PT系統

事實上,《公司法》頒布五年來,由於其他配套工作的落後,暫停和終止上市制度並沒有真正啟動。1998年2月29日通過並於1999年7月29日起施行的《證券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喪失《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依法暫停或者終止其上市。根據《公司法》和

《證券法》的規定和要求,1999年7月9日,滬深證券交易所頒布並開始實施《股票暫停上市有關事項規則》,決定對連續三年虧損的公司暫停上市,對其股票實行“特別轉讓服務”(簡稱PT)。PT期間連續三年虧損的,必須終止上市;相反,PT三年內,如果某年扭虧為盈,可以申請恢復上市交易。

“特別轉讓服務”的推出,是根據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的規定而設計的。PT系統的實施旨在為停牌股票的流通渠道提供“特殊轉讓服務”。它的實施不僅可以為暫停上市的股票提供合法的交易場所,還可以提示投資風險,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特轉和正常股票交易的區別主要有四點:(1)交易時間不同。特轉僅限於每周五的開盤時間,而不是逐日連續交易。(2)限價不同。特別轉讓股份申報價格不得超過上壹次轉讓價格上下5%,與st股每日漲跌幅相同。(3)匹配方式不同。特轉是指交易所在收市後壹次性撮合該股票當日所有有效申報於集合競價中成交,產生唯壹成交價格,所有符合成交條件的訂單均以此價格成交。(4)交易性質不同。股份特別轉讓不上市。因此,該類股票不納入指數計算,交易數量不納入行情統計,其轉讓信息也不在交易所行情中顯示。只有指定的報刊設置專欄第二天公布。

1999年末,戴PT帽子的a股有4家,分別是PT雙鹿、PT農商行、PT蘇三山、PT重慶太白。在PT制度下,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為連續三年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提供壹種特殊的轉讓服務,稱為停牌。實際上並沒有完全退市,仍然提供每周五價格漲跌幅度不超過5%的轉讓服務。2000年6月,鑒於“PT”股票炒作猖獗,兩市證券交易所再次規定“PT”股票每筆交易漲幅仍以5%為限,跌幅不限。

盡管如此,在PT制度下,壹家公司的退市必須達到連續6年虧損,才能真正退市。由此可見,退市之難,大體可見。所以在當時的情況下,雖然有些公司已經連續5年,甚至6年虧損,有些公司累計凈虧損高達6543.8+0億元,但最終還是沒能退出市場,有些活了下來,比如上海的PT雙鹿和PT農村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這也是壹個偉大的奇跡。

四、退市進行曲——退市制度正式啟動。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監會自2001起正式建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2001年2月22日,證監會公布了《虧損上市公司暫停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辦法》規定,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虧損的,證券交易所自其公布年度報告之日起第三年(未公布年度報告的,自規定的年度報告披露期限屆滿之日起)對其股票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暫停該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公司暫停上市後,可以在45日內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寬限期,延長暫停上市期限。寬限期為自暫停上市之日起12個月。在公司暫停上市期間,證券交易所可以為投資者提供特別股票轉讓(PT)服務。暫停上市的公司在寬限期內第1個會計年度盈利的,可以在公布年度報告後,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恢復上市。在公司申請恢復上市期間,證券交易所應當暫時停止公司股票的特別轉讓服務,並相應延長公司的寬限期。

暫停上市公司在寬限期內第1個會計年度繼續虧損,或者其財務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拒絕對審計報告發表意見的,中國證監會將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證券交易所自公司公布年度報告之日起暫停辦理股份轉讓業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證監會決定其股票終止上市:(1)公司決定不申請寬限期;(二)自暫停上市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未申請寬限期或者未獲得證券交易所批準的;(三)公司未能在寬限期截止日期前公布年度報告;(4)恢復上市申請未獲中國證監會核準。

可以看出,《辦法》雖然仍然保留了PT制度,但在申請寬限期、延長暫停上市期限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規定。也就是說必須連續三年暫停上市。在這壹點上,新的退市辦法與PT制度是壹樣的,但後續的PT期在新的退市辦法中是“短命”的。簡單來說,只要前後累計連續虧損四年就必須退市,而不是原來PT制度規定的連續虧損六年。在這種新的退市方式下,PT水仙和PT廣東金曼率先成為“先行者”。新的退市辦法出臺兩個月後,他們就被徹底摘牌了(也就是真正的終止上市)。中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正式推出是中國股票市場發展史上的壹個重要裏程碑,標誌著中國股票市場的新進步和新發展。

五、PT制度的終結——退市管轄權回歸證券交易所。

2006 54 38+0 1 2月5日,證監會發布《虧損上市公司暫停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辦法修訂》規定,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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