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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第四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國務院規定以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以下簡稱所出資企業)的出資人職責。具體企業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並報上壹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監督管理責任主體。第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特設機構,負責對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具體職能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七條所出資企業及其所辦企業享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企業經營自主權,並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幹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第二章企業負責人管理第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負責人:

(壹)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

(三)提出向國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候選人,推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候選人;

(四)提出擬派往國有股份公司的董事、監事候選人。

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任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考核制度,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考核相統壹、考核結果與獎懲掛鉤。

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依法考核,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

(二)分類考核,根據被投資企業所處的不同行業、資產管理的不同水平和主營業務的不同特點,分類考核實事求是、公開公正;

(三)考核與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按照責權利相統壹的要求,建立被投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與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的考核體系,建立健全資產經營責任制。第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公司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所出資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確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負責人薪酬,向國有控股公司提出企業負責人薪酬建議。

被投資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堅持薪酬與風險和責任相壹致,與經營業績掛鉤,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二)堅持短期激勵和長期激勵相結合,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三)堅持激勵和約束相統壹,促進公平、透明、規範的收入分配;

(四)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五)堅持薪酬制度改革和相關改革相結合,推進企業領導人員收入分配的市場化和規範化。第三章企業重大事項管理第十壹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二)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改制和股份制改革方案;

(三)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增減資本或者發行公司債券;

(四)國有股轉讓;

(五)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所出資企業所出資子企業的重大事項需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由所出資企業董事會決定。第十二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壹)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分立、合並、破產、解散、重組和股份制改革的重大方案;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轉讓全部國有股或轉讓部分國有股,使國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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