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規範公司合同管理,防控合同風險,確保管理有章可循,合同有約束,履約有檢查,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簽訂和履行的所有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內部施工合同、材料設備銷售合同。
3.責任
3.1公司總經理負責施工合同、內部施工合同、重大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銷售合同的審批和簽訂。
3.2公司辦公室(業務部)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其具體職責是:
3.2.1負責合同專用章、合同示範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3.2.2負責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內部施工合同和銷售合同的檔案管理;
3.2.4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和實施。
3.3合同管理部(合同管理員)負責各類合同的評審,其具體職責是:
3.3.1負責國家、省、市相關合同示範文本的推廣和使用,負責相關公司示範文本的編寫和推廣使用;
3.3.2負責對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優勢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3.3.3負責內部合同的談判;
3.3.4負責監督檢查各分公司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材料設備銷售合同的履行情況;
3.3.5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歸檔;
3.3.6參與公司各類合同糾紛的調查。
3.4公司業務部負責施工項目的施工合同談判。
3.5公司采購部負責材料設備采購和設備租賃合同的談判。
3.6項目經理部負責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談判和簽訂,但公司相關部門應參與。
3.7項目經理部經理(或主管副經理)負責施工項目合同和材料設備購銷合同的具體履行。其主要職責是:
3.7.1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學習項目各類合同並熟悉內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3.7.2履行建設工程合同規定的職責,監督分包工程的進度和質量;
3.7.3監督材料和設備的驗收;
3.7.4負責項目中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收集、記錄、整理、保存與合同有關的協議和函件,辦理工程變更和簽證,並及時提交公司辦公室;
3.7.5收集整理索賠資料,提供索賠依據,撰寫索賠報告;
3.7.6監督項目各類合同的履行,發現問題及時向公司匯報。
4.合同的簽署
4.1合同標的審查
訂立合同前,應當考察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和履約能力,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符的經濟合同。
簽訂施工合同時,要重點審查業主的項目批準文件和招標文件,以確定業主的主體資格;審查項目資金的落實程度和業主以往的合同履約情況,以確定業主的履約能力。
簽訂分包合同應重點審查承包商營業執照中規定的經營範圍、資質等級、管理能力和實際業績。
壹般來說,公司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需簽訂經濟合同的,應當征得同意。
4.2合同形式
訂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需要立即交付(交付貨物)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除外。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補充協議、公文、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非有緊急情況或限定條件,公司壹般要求采用正式合同格式,應使用示範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範文本)。
4.3合同內容
4.3.1工程建設的施工合同、各類分包合同和內部合同,應按國家或公司制定的示範文本和公司編制的作業指導書填寫。
4.3.2其他合同(主要是銷售合同)的內容
4.3.2.1當事人名稱及住所:合同標題、簽名、公章中載明的當事人名稱及住所與對方提供的信用信息應當壹致。
合同標的物4.3.2.2:合同標的物應當唯壹、準確,並在銷售合同中載明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規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和要求;如果合同的主題不能用文字描述,圖紙應作為合同的附件。
4.3.2.3數量: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計量單位,壹般應約定標的物的數量。如果在常年經銷合同中不能約定確切數量,確定約定數量的方法(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予以采納。
4.3.2.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農副產品、化工產品及其他能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標準涵蓋的除外);樣品付款應規定樣品生產方式和樣品存放地點。
4.3.2.5價格或報酬:價格或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合同的實際價格應以折扣形式約定;應說明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賬支票、匯票(電匯、匯票和匯款)、托收、信用證和現金;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期限為確切日期或者某壹日期後的天數。
4.3.2.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表演的時間限制應該是確定的。合同中難以確定具體期限的,應當約定確定期限的方法。
合同的履行地應努力對我們有利。比如,買賣合同壹般約定交貨地點是我們的倉庫或者我們的住所;約定具體地名的,應當明確到市轄區或者縣級;
買賣合同壹般應在合同中約定交貨程序,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運單、庫管員簽字等。
4.3.2.7合同擔保
合同中對方當事人要求擔保或我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按照《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本中的所有詞語應作排他性解釋,可能引起歧義的詞語和壹些非法定的特殊詞語應在合同中作出解釋。
4.3.2.9保密條款
對於技術合同和其他涉及業務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當約定保密承諾和違反保密承諾的責任。
4.3.2.10合同聯系系統
落地期較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規定合同當事人之間的聯系制度。
4.3.2.11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做出適當的約定,註意合同的公平性。
解決爭議的方式
爭議可以通過仲裁或起訴來解決。選擇仲裁的,應當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不能就仲裁機構達成壹致的,可以選擇第三地的仲裁機構。
4.4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
4.4.1.1合同談判前,公司業務部門必須按照本制度第4.1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在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對業主招標文件、我方標書、中標通知書、紀要、函件等文件進行審查,召集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合同談判預備會議,制定談判原則和方案。
4.4.1.2在合同談判過程中,涉及保函、預付款、各種保證金等大額費用的項目應重新評估。合同談判人員負責向合同執行單位進行書面交底。
4.4.1.3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後,由業務部門負責起草文本,並提交給相關部門(項目部、合同管理部、財務部等。)進行聯合審查。分管公司的副總經理(或總經濟師、合同主審官)認為基本無異議的,提出審查意見,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審批簽字。
項目經理和營銷項目經理必須參與合同簽訂活動的全過程。
4.4.1.4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業務部門負責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辦理驗證、公證手續。
按照規定,只有上級部門批準才能簽訂的合同,必須經過批準才能簽訂。
4.4.2勞務(專業)分包合同簽訂
4.4.2.1合同談判前,公司業務部門必須按照本制度第4.1條的規定,對分包商的綜合情況進行檢查,並要求分包商提供以下原始憑證: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施工企業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工程費標準證、安全資格證、勞動力資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法人關於簽訂合同的授權委托書。
4.4.2.2項目經理部在符合分包商要求的企業中招標(議)。合同管理部審查招標文件、評標辦法和合同條件,監督招標工作。
4.4.2.3勞務(專業)分包隊伍中標後,經業主同意(如施工合同中有此約定),項目經理部(重大分包合同需報公司總經理審批)與分包商簽訂分包施工合同。項目所在地主管部門有分包合同示範文本的,應當采用示範文本;當地主管部門沒有示範文本的,采用公司制定的示範文本。
4.4.2.4合同簽訂後,項目部應將合同文件報公司合同管理部備案。
4.4.3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的簽訂
采購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合同的要求,與供應商進行談判,擬定合同條款,提交項目管理部和合同管理部共同審查後,由采購部門簽字,合同管理部加蓋合同專用章。重大銷售合同經共同審查後,由總經理批準簽署。
4.4.4其他經濟合同的簽訂
其他經濟合同由主辦單位與對方協商後起草,報部門(項目)經理審批或預審。部門(項目)經理權限內的合同,由部門(項目)經理批準,部門(項目管理部)合同經理加蓋合同專用章;內部合同和其他重大經濟合同由部門(項目)經理簽署,經合同管理部審核後,報總經理批準簽署。
4.4.5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本由相關部門保存,並與《合同評審表》壹起存放在公司合同管理部備案。
5.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5.1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雙方應協商達成新的書面協議。在新協議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在接到對方要求解散或變更的通知後,我們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給予書面答復。經濟變更或解散,應以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為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變更應當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5.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我們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5.2.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5.2.2履行期屆滿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5.2.3對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
5.2.4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5.2.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3公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以公司名義變更或解除合同。確需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管理員應查明原因,提出意見。批準簽約的部門或領導認為出現本制度第5.2條規定情形的,應提交公司法律顧問審核並出具解除合同函;對方沒有違約的,應當與對方協商達成協議,並依法簽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按合同評審程序進行合同變更評審,並辦理書面合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歸檔工作。變更後的合同分配範圍與原合同相同。
5.4如果對方提出變更合同,變更程序也應按5.3規定的程序執行。因合同變更引起索賠的,合同變更必須與索賠同時進行,索賠協議是合同變更的處理結果,是變更合同的組成部分。
5.5對於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中止(包括中止和延期),要及時辦理中止手續,收集中止合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責任。中止的合同恢復時,應按同樣程序辦理恢復手續。合同的恢復和終止必須通知合同審批部門或領導。
5.6合同尚未履行,但確定不再繼續履行時,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與合同有關的所有文件,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辦理合同解除手續。這些資料應移交給公司檔案室保存。
6.合同的履行
6.1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及時履行義務。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情況應建立合同履行臺帳。
6.2書面簽證、信函、文件、電報等。與履行合同有關的壹切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合同經辦人員應及時整理並妥善保管。合同履行期間,公司的履約情況應及時記錄,並經對方確認。向對方交付重要材料和發票時,對方應出具收據,履行合同付款時,對方應出具收據。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額應付的轉賬支票,不允許現金支付。
6.3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違約或幹擾事件時,合同履行單位和項目經理部應及時查明原因,通過取證,根據合同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包括違約)報告。
公司收到對方索賠(包括違約)報告時,應認真研究,及時處理,說明原因或提出反訴。公司員工不得擅自在對方出具的索賠報告、對賬單等確認文件上簽字蓋章。確需確認的,應根據具體內容經公司領導或部門(項目管理部)負責人批準。
6.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如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應立即停止履行,並及時書面報告公司辦公室進行處理。公司辦公室應立即咨詢公司法律顧問,並將基本情況和法律顧問的處理意見報告公司領導;
6.4.1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6.4.2轉移財產,提取資金,逃避債務;
6.4.3商業信譽的損失;
6.4.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6.5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及重大變化時的確認:
6.5.1重大復雜合同履行期間,經辦人員應定期與對方對賬,確認雙方的債權債務;
6.5.2對方發生合並、分立、重組等重大事件,公司或對方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賬,確認合同的效力和雙方的債權債務。
7.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7.1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首先通過平等協商解決;
7.2如合同雙方在壹定期限內(通常為壹個月)未能就爭議的解決達成壹致或另壹方無意協商解決,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公司辦公室,由部門經理和辦公室負責人擬定解決意向,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決定。
如果對方涉嫌合同欺詐,應立即向公司辦公室報告。
7.3如果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處理合同糾紛,在得知對方正在準備或已經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情況下,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簽訂、履行、糾紛、談判等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相關證據壹並提交公司辦公室,公司辦公室將委托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進行處理。
8.合同的日常管理
8.1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合同管理部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業務部、采購部、項目管理部設置的合同管理員負責各自部門的合同管理,其他部門不設合同管理員。
8.2公司合同專用章由專人管理,合同管理部、業務部、項目管理部各壹枚,並分別編號。合同專用章印模應送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簽訂合同時,合同各方應在同壹時間、同壹地點簽字蓋章,合同頁與頁之間應加蓋公司騎縫章。
公司的空白合同和授權委托書也有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帶著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和空白合同出差。合同專用章、已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合同如有遺失,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聲明。
8.3簽訂的合同應根據需要確定正本和副本的數量,並明確區分正本和副本。合同簽訂後,交公司辦公室留存,公司辦公室負責其他職能部門或合同履行部門的編號控制發放。除公司辦公室外,其他部門復印合同必須事先征得公司辦公室同意,由公司辦公室統壹編號並加蓋專用章。應記錄所有的合同發布。
8.4已簽署的合同及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業務傳真、信函、索賠報告、對賬單、合同賬目等資料由合同管理員保管。合同管理員應對上述資料進行分類登記,業務人員在與對方結算時,可從合同管理員處簽收相關資料。
8.5對於已完成合同履約和竣工結算的項目,合同執行部應向合同管理部提交合同履約工作報告。經合同管理部審核後,與合同、結算書、所有往來文件、經濟簽證、變更記錄、竣工驗收證明等資料壹起裝訂成冊,送公司檔案室歸檔。
8.6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前,合同經辦人員應移交相關資料、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經公司辦公室及相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合同經辦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動的,公司辦公室應在情況發生後壹周內書面通知各相關單位。
9.考核與獎懲
9.1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全體員工應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和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公司辦公室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9.2對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並在處理經濟糾紛過程中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獎勵。
9.3合同經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
9.3.1擅自或超越權限簽訂合同;
9.3.2向他人提供加蓋專用印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9.3.3應簽訂書面合同,而不是書面合同。
9.4合同經辦人員發生下列情況之壹,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應酌情向相關人員追償:
9.4.1公司因工作疏忽被詐騙;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得到對方確認;
9.4.3重要證據的丟失;
9.4.4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下解決,或逃避報告,貽誤時機;
9.4.5合同專用章、加蓋印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丟失未及時掛失的;
9.4.6未履行規定程序,簽署對方出具的確認函和索賠報告,給公司造成損失;
9.4.7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行為。
9.5公司員工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