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費不是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給員工的費用。采暖費是指取暖補貼。取暖補貼是國家機關和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的福利。對於私營、私企是否應該給員工發放取暖補貼,我國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這些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自行決定。壹般必要的福利是五險壹金。
符合下列要求之壹的正式員工:
1,購買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的職工;
2.個人租賃的員工;
3.通過其他渠道繼承房屋並擁有房屋使用權的職工。以下任何壹項取暖費不予報銷:1。執行公司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措施的員工;2.已享受青年員工宿舍津貼的員工;3.居住在沒有公共供暖設施的房屋內的員工;
4.集團公司住房分配後享受自購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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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58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