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子公司在某些方面類似於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可以募集單只基金投資各類資產,也可以募集集合資金參與交易所、集合信托轉讓的產品。
但信托、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資限制、投資者限制、投資效率、監管約束等方面仍存在顯著差異。
首先,基金子公司和信托的區別
1投資限制
信托計劃不得投資銀信合作中的票據資產;基金子公司在各種投資標的上不受限制。
法律依據:銀監會於2012年初發布了《關於信托公司票據信托業務的通知》。根據《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與商業銀行開展各種形式的票據資產轉讓/受讓業務。
同時,對於已有的票據信托業務,信托公司應加強風險管理,信托項目存續期間不得開展新的票據業務,到期後應立即終止,不得展期。
2投資者數量限制
信托計劃300萬以下的自然人投資者不超過50人,基金子公司300萬以下的自然人投資者不超過200人。
法律依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單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自然人數量不超過50人,但單筆委托金額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機構投資者數量不限”;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規定“單個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人數不得超過200人,但單筆委托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以上的投資者人數不受限制”。
3投資效率
信托計劃投資房地產項目需要事前審批,基金子公司運作房地產項目不需要審批;
法律依據:《信托公司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試點管理辦法》規定,“信托公司申請設立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的發行申請獲得批準後,方可銷售信托單位”。
4監管限制
對信托的監管約束較多,相關部門出臺文件限制和禁止信托公司開展票據業務、房地產業務、政府平臺業務(如四部委“462號文”);目前對基金子公司的限制很少。
5凈資本約束
信托公司發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占用凈資本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沒有凈資本限制。法律依據:《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規定。
6.投資能力
信托公司在資本市場的投資能力普遍較弱;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團隊和投資管理經驗,在投資交易所交易的金融產品方面具有優勢。
7、支付規則
實踐中,目前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會默認遵守“剛性兌付”的約定;而基金子公司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並沒有這種做法。
所謂“剛性兌付”,是指信托產品到期後,信托公司必須將本金和收益分配給投資者。當信托計劃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需要信托公司兜底處理。實際上,我國並沒有法律規定要求信托公司進行剛性兌付,這只是信托業內不成文的規定。
8.集體籌資能力
壹些大型信托公司有專門的直銷團隊和穩定的配資能力,有的可以用自有資金或信托資金池進行投資,在運作大型配資項目時相對安全;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時間較短,募集渠道有限,集合產品銷售壓力較大。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東有較強的銷售實力(比如股東是第三方銷售機構或者股東是自銷實力較強的信托公司),也可以解決部分銷售問題。
第二,基金子公司與券商資管的區別
1法律關系
券商資管是信托關系,基金子公司是信托關系。法律依據:新基金法。
2投資限制
券商資管有三類產品,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僅限於單筆資金投資,投資限制較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範圍僅限於交易所交易的產品、商業銀行理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且募集資金不能投資於未在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lp受益權、財產權;
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主要針對企業資產證券化。2014 110 19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行政審批取消,基礎資產事中事後備案制度和負面清單管理正式實施。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範圍更廣。
同時,在銀行與證券公司的合作中,無論是券商資管,還是基金子公司募集的資金,都不得投資於高汙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股票質押式回購中,證券公司資管的定向和集合可以參與,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參與。
法律依據:《關於規範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3.主要限制
在銀行和證券公司的合作中,當客戶是銀行時,客戶的總資產不能低於300億。基金子公司的客戶不受限制。法律依據:《關於規範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4凈資本約束
券商資管屬於證券公司,受凈資本約束,券商資管整體規模有限;基金子公司不受凈資本約束。
5集體籌資能力
經紀業務體系比較強,券商管資產,募集集合資金比較厲害;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時間較短,募集能力有限。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東銷售實力較強,也可以解決壹些銷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