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到。
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本期已經收到和支付了款項,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
第壹條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壹)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賣方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前款收入確認條件,采用下列方法銷售商品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時間: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在完成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預銷售商品的,在商品發出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買方接受商品並完成安裝和檢驗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手續簡單,可以在發出貨物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委托方式支付傭金的,收入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
(3)售後回購銷售商品的,應當按照銷售價格確認已售出商品的收入,並將回購的商品作為外購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通過銷售商品進行融資的,將收到的款項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高於原售價的,其差額確認為回購期間的利息費用。
(四)以舊換新的商品銷售,銷售商品應按照銷售收入的確認條件予以確認,收回的商品應作為外購商品處理。
(5)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於現金貼現。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現金折扣應當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企業因銷售的商品質量不合格而在銷售價格上給予的讓步,屬於銷售讓步;企業因商品質量、品種等原因銷售的商品不符合要求的退貨,屬於銷售退貨。企業已確認銷售收入的已售商品發生銷售折扣和銷售退貨的,應當在當期沖減當期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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