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與農業生產相關的生物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生物資產是指活體動物和植物。
第三條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
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持有以供出售或在未來作為農產品收獲的生物資產,包括正在生長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和可供出售的牲畜。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為生產農產品、提供服務或出租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畜牧生產和役畜。
公益性生物資產是指以保護和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林。
第四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1.與生物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6-政府補貼。
2.對於收獲的農產品,《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1-庫存應適用。
第二章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五條生物資產必須滿足下列條件,才能予以確認:
企業因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擁有或控制該資產;
資產中包含的經濟利益或服務潛力很可能流入企業;
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六條企業取得的生物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第七條外購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買價、運輸費、保險費、相關稅費和其他與購買該資產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八條自行培育、建造、繁殖或者培育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自行培育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應當根據種子、化肥、農藥等原材料、人工費和收獲前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費用確定。
2.自建消耗性林木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根據其關閉前發生的造林費、護理費、造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其他管護費等必要支出確定。
自交育肥畜的成本,應當根據出售前應當分攤的飼料費、人工費、間接費用等必要費用確定。
4.養殖動植物的成本,應當根據魚苗、飼料、肥料等原材料、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費用確定。在出售或儲存之前就被消耗掉了。;
第九條自創或自養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自建林木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按照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造林費、護理費、造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其他管護費等必要支出確定。
(2)自育畜和役畜的成本,按照其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成熟期)前應分攤的飼料費、人工費、間接費等必要費用確定。
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生產期,並能持續穩定生產農產品、提供服務或出租多年。
第十條自創公益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造林費、護理費、護林費、造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其他管護費等必要支出確定。
第十壹條應當計入生物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7-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消耗性森林生物資產發生的借款費用,在結賬時停止資本化。
第十二條投資者投入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三條天然來源的生物資產應當按照名義金額確定成本。
第十四條企業合並中取得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確定。
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定。
債務重組取得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2-債務重組。
第三章後續計量
第十五條除本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應當采用成本模式對生物資產進行後續計量。
第十六條因擇伐、間伐或者撫育更新性采伐而補植森林生物資產所發生的後續費用,應當計入森林生物資產成本。
生物資產關閉或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後發生的維護、飼養等後續費用,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對已按期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計提折舊,並根據其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費用。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根據產品的性質、用途和經濟利益的預計消耗方式,合理確定產品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可供選擇的折舊方法有壽命平均法、工作量法和產量法。
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企業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a)資產的預期產出能力或實際產出;
(二)牲畜和役畜老化、經濟林老化等資產的有形損失。;
(3)資產的無形損失,如現有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產出能力和生產的農產品質量因新品種的出現而相對下降,生產性生物資產生產的農產品因市場需求變化而相對陳舊等。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定期復核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
預計使用壽命或預計凈殘值與原估計存在差異,或者所涉及經濟利益的預計實現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調整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或預計凈殘值或者變更折舊方法。
第二十壹條企業至少應當在年度終了對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進行檢查。有確鑿證據表明,由於自然災害、病蟲害、動物疫病或者市場需求變化等原因,導致消耗性生物資產的可變現凈值或者生產性生物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低於可收回金額的差額計提生物資產減值準備,確認為當期損失。上述可變現凈值和可收回金額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存貨》和《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確定。
消耗性生物資產減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金額應當恢復,轉回原計提的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壹經提取,不得轉回。
公益性生物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
第二十二條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地取得的,應當采用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
公允價值計量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壹)生物資產所在地有活躍的交易市場;
(二)能夠從交易市場獲取同類或類似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合理估計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四章收獲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領用或出售消耗性生物資產時,應當按照其賬面價值結轉成本。結轉成本的方法有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股份比例法、輪換期法等。
第二十四條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成本,應當按照產出或者收獲過程中應當分攤的材料費、人工費、間接費用等必要費用計算確定,采用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存貨比例法、輪換期法等方法將賬面價值結轉到農產品成本。
收獲後的農產品,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庫存等。
第二十五條生物資產轉換後的成本,應當按照轉換時的賬面價值確定。
第二十六條生物資產出售、滅失或者毀損,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余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披露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下列與生物資產相關的信息:
(壹)生物資產的種類以及各種生物資產的實物數量和賬面價值。
(2)各種消耗性生物資產的累計減值準備金額,各種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金額。
(三)天然來源生物資產的類別、取得方式和實物量。
(4)作為負債抵押的生物資產的賬面價值。
(五)與生物資產相關的風險信息和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生物資產增減相關的下列信息:
(1)因購買而增加的部分;
(2)因自身修養而增加的部分;
(三)因出售或轉讓而減少的部分;
(四)因死亡、損壞或短缺而減少的部分;
(五)折舊和減值準備或折舊;
(6)其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