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蔡成功將大豐廠公司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是否有效?法院能否將股權直接判給山水集團?
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擁有的股權為質押標的設立的質押。也就是說,蔡成功作為大豐廠的股東,有權將其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但蔡成功將大豐廠的全部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大豐廠40%的股份屬於大豐廠員工,蔡成功只擁有大豐廠60%的股份。
從《物權法》的角度來看,蔡成功在未經工人授權的情況下,無權處分工人擁有的大豐廠40%的股份。同時劇中反復提到,如果蔡成功不能按時還款,大豐廠的股權將歸山水集團所有。如果蔡成功與山水集團的質押合同中約定了該協議,則屬於典型的液體,根據《物權法》第211條的規定,該協議無效。
從公司法和擔保法的角度來看,如果質權人以股權進行質押,當債務清償期屆滿,出質人無力清償債務時,就會涉及質押執行的問題。《擔保法》第71條規定,債務清償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或者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權利。質押股權無論是協議轉讓還是拍賣、出售,都會發生同樣的結果,即受讓方成為公司股東。《擔保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應當出質的,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質押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和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因此,蔡成功要想質押大豐廠的全部股份,不僅要取得持股員工的同意和授權,還要在程序上召開股東會,並得到全體股東半數的同意。但蔡成功並沒有大豐廠員工持股的真實授權,也沒有召開股東會。因此,蔡成功將大豐廠的股份質押給山水集團的行為無效。
由於蔡成功將大豐廠公司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的行為無效,法院不能將股權直接判給山水集團。退壹萬步講,即使蔡成功將大豐廠公司股權質押給山水集團,法院也不應該直接將股權判給山水集團。只能確認質押合同的效力,要求蔡順利履行約定。至於質押的強制執行,在法院的審判階段是解決不了的。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商將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依法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因此,法院不能直接將股權判給山水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