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1998年第12號令。其中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風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本,並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償付能力充足率即資本充足率,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
對於保險公司最低資本的評價標準,保監會6月5438+00和6月21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的通知》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通知》,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具備的最低資本為非壽險業務最低資本和非壽險投資業務最低資本之和。
其中,非壽險業務的最低資本為以下兩項中的較大者:(65,438+0)公司自留保費減去營業稅後的65,438+08%和最近壹個會計年度人民幣65,438+0億元以下部分的65,438+06%;(2)公司近三年平均綜合薪酬金額低於7000萬元的部分占26%,高於7000萬元的部分占23%。
非壽險投資業務的最低資本為風險保費部分的最低資本和投資部分的最低資本之和。投資基金的最低資本為以下兩項之和:(1)預定收益的非壽險投資產品投資基金期末責任準備金的4%;(2) 1%非預定收益的非壽險投資產品投資資金期末責任準備金。
同樣,壽險公司的最低資本是長期壽險業務的最低資本和短期壽險業務的最低資本之和。
其中,壹年期以上長期壽險業務的最低資本為以下兩項之和:(1) 1%的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期末責任準備金和4%的其他壽險產品期末責任準備金。(2)保險期間3年以下的定期死亡保險0.1%的風險保障,保險期間3至5年的定期死亡保險0.15%的風險保障,保險期間5年以上的定期死亡保險及其他險種0.3%的風險保障。
壹年以內和壹年以內的短期人身保險業務最低資本的計算,適用非壽險業務最低資本評估標準。
此外,再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等於其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分別按上述標準計算的最低資本之和。
最低資本評估標準中,除壽險投資業務投資資金最低資本評估標準從明年65438+10月1開始執行外,其他評估標準從今年償付能力報告第三季度開始執行。2008年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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