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合規原則。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嚴密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資產安全。證券公司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才能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公司不得與客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不得為客戶之間、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或者依法募集的資金;向客戶借入證券,應當使用自有證券或者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證券。
(2)集中管理的原則。證券公司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行集中統壹管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集中在證券公司總部。公司應建立完整的融資融券業務管理體系、決策和授權體系、操作流程以及風險識別、評估和控制體系。融資融券業務決策授權體系原則上按照“董事會、經營決策機構、業務執行部門、分支機構”的架構建立和運行。董事會負責制定融資融券業務基本管理制度,確定融資融券業務相關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確定融資融券業務總規模。業務決策機構由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制定融資融券業務操作流程,選擇可以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分支機構,確定單壹客戶、單壹證券的授信額度,融資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費率),保證金比例和最低維持擔保比例, 可用於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轉換率,客戶可通過融資融券買賣的證券種類。 業務執行部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具體管理和操作,制定融資融券合同標準文本,確定特定客戶的授信額度,檢查、審核和監督分支機構的業務操作。分支機構在公司總部的集中監控下,按照公司的統壹規定和決策,具體負責客戶資信查詢、合同簽訂、賬戶開立、保證金收取和交易執行等工作。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融資融券活動的控制,禁止分支機構未經總部批準向客戶放貸,禁止分支機構自行決定應當由總部決定的簽約、開戶、授信、收取保證金等事項。
(3)獨立運作原則。證券公司應當完善業務隔離制度,確保融資融券業務與證券資產管理、證券自營交易、投資銀行等業務相互分離,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等方面獨立運作。
(4)崗位分離原則。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前、中、後臺應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各主要環節由不同的部門和崗位負責,負責風險監控和業務審計的部門和崗位獨立於其他部門和崗位。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風險監控部門和業務稽核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