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2.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準入和業務範圍實行前置行政許可,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3.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本、放大倍數、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實施審慎監管。根據國辦發[2009]7號文件精神,國務院建立了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銀監會組成,銀監會牽頭。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銀監會,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行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並向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1.融資性擔保公司向單壹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向單壹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5%,向單壹擔保人提供的債券發行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30%。
2.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3.融資性擔保公司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照不低於65438+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0%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65,438+00%的,提取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