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托融資
(1)信托貸款模式/融資租賃集合信托計劃模式
信托公司通過發行融資租賃集合資金信托募集資金,然後將資金貸給租賃公司,租賃公司用資金購買租賃物並出租給承租人。金融租賃公司以租賃資產產生的租金收益,按期向信托公司償還貸款本息,實現投資者的信托收益。
(二)附回購條件的融資租賃收益權轉讓信托模式
租賃公司將壹個或多個租賃項目的未來租金收益打包在壹起,形成租賃資產收益權,然後進行轉讓。信托公司將發行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集合信托計劃,用信托資金“購買”租賃資產收益權。信托到期後,租賃公司將溢價回購租賃資產收益權。具體分為以下兩類:
1.信托資金購買租賃收益權的模式
2.收益權籌資模式
(C)通道模式——銀行理財+單壹信托計劃+租賃資產收益權。
這種模式的整個交易過程由銀行主導,提供項目和資金來源,租賃公司多由銀行指定。信托的作用相對被動,資金來源是商業銀行發行的相關理財產品。銀行發行融資租賃產品,將募集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設立單壹資金信托計劃,從融資租賃公司轉讓租賃資產收益權。
三。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是基於租賃應收款的資產證券化。融資租賃公司(發起人)將用途、性能、租賃期限相同或相似並能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租賃債權集合起來,通過壹系列結構性安排(信用評級、信用等級等。),將其轉化為可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的融資過程。租賃資產證券化本質上是以租金收益權為支撐,發行證券、融資的多主體、多環節運作過程。
四。外債融資
(壹)向境外關聯公司或母公司舉借外債的方式
1.運作方式:母公司在境內設立租賃公司辦理直接租賃業務,母公司或關聯公司直接將剩余資金出借給境內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2.申請類型:國外有真實的經濟背景,海外和國內都有從事制造業的真實公司。
(二)境外融資和貸款模式
1.運作方式: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運營平臺公司,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或通過發行債券融資後再貸給境內融資租賃公司,利用境外租賃公司舉借外債的政策便利,利用境外低成本資金為中國企業辦理售後回租等業務。
2.申請類型:公司實際控制人通常是大型國企或私企,在海外設立空殼公司,然後回國設立外資融資租賃公司。
(三)“擔保+外債”模式
1.操作方式:利用境內銀行對中資企業的授信,為外資金融租賃公司舉借外債提供人民幣或外幣對外擔保。外資租賃公司使用人民幣外債或外幣外債向境內中資機構結匯支付,並購買其二手資產。
2.適用類型:租賃公司為無外債指標的中資企業、醫療機構、學校等內資機構辦理售後回租業務。
這種人民幣對外擔保不納入擔保余額指標控制,對境內企業有授信,所以境內銀行對出具這種擔保毫無顧忌。部分銀行還辦理跨幣種對外擔保,即境內銀行出具人民幣對外擔保,境外機構提供外幣外債,銀行尚未將此類擔保納入對外擔保余額指標管理。
(D)購買租賃資產和再次舉借外債的方式。
1.運營模式:購買國內其他租賃公司租賃資產再舉借外債的模式,是指國內壹家擁有租賃資源但融資條件或渠道有限的公司,在開始新的租賃業務之前,通過出售租賃資產,從另壹家融資渠道更好的公司獲得融資資金。
2.適用類型:經營範圍內以購買租賃資產為業務的外資金融租賃公司。
(五)以辦理試點保理業務名義舉借外債。
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在上海開展的保理業務,允許租賃公司通過購買應收賬款為制造企業提供貿易融資,即可以保理業務的名義舉借外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