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懲治單位犯罪(壹)單位犯罪兩罰制刑法對單位犯罪多數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進行罰款,而且罰款是無限的,即沒有規定罰款的數額。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包括自由刑和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個人被判自由刑還有兩種情況:(1)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的刑罰。(2)在少數情況下,刑罰低於個別犯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單位犯罪的單處罰制度《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裏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處罰單位。(3)對單位犯罪的處罰,適用我國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大多數情況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在少數情況下,只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關於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對單位實施的犯罪起決定、批準、接受、縱容、指揮作用的人,壹般是單位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實施犯罪並在單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被聘用或雇用的人員。需要註意的是,在單位犯罪中,對於受單位領導指派或者命令參與實施某些犯罪行為的人,壹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故意和過失單位犯罪(1)故意單位犯罪故意單位犯罪是指主觀罪過是故意構成的單位犯罪。單位犯罪的故意不同於個人犯罪的故意,主要表現在:在單位犯罪中,這種犯罪意誌是單位的整體意誌。正是這種單位的犯罪意誌,為單位故意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提供了主觀依據。故意單位犯罪多為經濟犯罪,因此往往有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動機。對於這些犯罪,是否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是罪與非罪區分的標誌。單位實施違法行為,但沒有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不構成單位犯罪。同時,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也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標誌。如果單位內部人員假借單位名義為謀取私利而實施犯罪,則不是單位犯罪,而只是單位內部人員的個人犯罪。還有個別故意單位犯罪,雖然沒有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動機,但往往是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的。比如刑法第396條1款的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刑法定義為單位犯罪。這種犯罪不僅沒有為單位謀取利益,反而恰恰損害了單位的利益。但這種犯罪之所以是單位犯罪,是因為它是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的,所以刑法規定是單位犯罪。(二)過失單位犯罪過失單位犯罪是指主觀過錯由過失構成的單位犯罪。壹般來說,過失行為是個人行為,個人行為往往是職務行為。壹般情況下,我國刑法規定的單位過失犯罪,只處罰單位內的直接責任人員,不處罰單位。比如《刑法》第137條規定的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但《刑法》沒有規定上述單位都要處罰,只處罰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當然,我國刑法規定的單位過失犯罪也實行雙罰制。比如刑法第231條規定了制作嚴重不真實的文書罪。本罪自然人犯罪的主體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機構中的人員。如果這些中介組織中的人員出具了嚴重不真實的文件,該單位也構成犯罪,並被罰款。本案中,單位之所以構成犯罪,是因為中介組織對其人員的職務行為負有監督義務。不履行這些義務將構成犯罪。單位犯罪壹般是指只有單位才能成為犯罪主體的那種犯罪。相信大家都有疑惑。單位可能只屬於企業法人,沒有自己的意誌。即使有犯罪,也是單位領導做的決定。因此,對於大多數單位犯罪,實際上除了單位的處罰外,還會處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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