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董事會對管理層實施考核。對管理層的考核是《公司法》賦予董事會的法定權利。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治理,而公司治理結構成功運行的關鍵之壹是使董事會成為公司治理的主體,通過任命、考核和獎懲對經理人員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確保股東利益最大化。因此,對經理人員的考核是發揮董事會作用的重要手段;實施董事會對經理人員的考核,有利於加強董事會對經理人員的激勵和約束,發揮董事會作為公司治理主體的作用,更好地規範公司治理。董事會薪酬考核委員會是董事會考核經理人員的主要機構。壹般情況下,董事會多采用目標管理與關鍵績效指標相結合的方法。董事會結合行業情況、完成年度目標的水平和管理團隊的努力程度,組織對包括總經理在內的管理層進行考核,並嚴格按照激勵制度對其進行激勵。董事會對經理層的評價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年初確定評價目標,年中評價業績,年末評價結果。從而形成目標、績效、結果的有效統壹,保證考核結果獎懲的科學客觀性。管理人員考核周期以年度和任期相結合,管理人員年薪根據年度考核結果發放。任期內取得突出業績的管理人員,可按公司股權激勵的有關規定享受股權獎勵;任期內,因失職或失誤,給公司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視其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直至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董事會與管理層之間的溝通渠道。管理層有義務確保與董事會建立暢通的信息溝通渠道。主要溝通渠道包括:(1)月度工作簡報制度:管理層應每月定期向董事會提交工作簡報,通報公司經營狀況和未來發展建議。工作簡報的主要內容包括:上月工作總結、上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辦法、上月主要事件、本月工作計劃及其他需要向董事會報告的事項;(二)定期工作報告制度:為配合董事會定期會議的召開,管理層應提交書面工作報告,匯報報告期內的工作進展、預算執行情況、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辦法;(3)財務報告制度:每月定期向董事、監事提交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4)日常匯報制度:在董事會和監事會閉會期間,管理層要經常向董事長非正式匯報公司生產經營和資產運營的日常工作;(五)詢問制度:公司董事或監事在不影響其工作的情況下,可以就特定問題詢問經理人員,被詢問人員應積極配合,提供真實情況,但有權拒絕董事超越職權下達的工作指令;(六)突發(重大)報告制度:公司經營中發生突發或重大事件後,總經理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事件處理完畢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處理報告。應上報的突發事件或重大事件包括:1。重要合同的簽訂、變更和終止;2.大銀行退款;3.重大經營或非經營虧損;4.資產遭受重大損失;5 .可能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6.重大訴訟和仲裁事項;7.重大行政處罰;8.對公司經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重大人員安全事故、設備事故、質量事故等事件;9.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的或總經理認為必要的其他報告事項。(作者:夢潔咨詢公司高級顧問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