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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用於購買公司股份的資金應從公司稅後利潤中支出”

用於股份回購的金額必須有合適的來源,必須保證不影響公司註冊資本,不影響公司的生存和經營。

除了用於獎勵員工的回購,《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的所有回購情形都會伴隨著股份註銷或符合市值的轉讓,換句話說,《公司法》中資本維持原則所要求的實際資產將與註冊資本壹致。

但只有在用於員工獎勵時,公司才必須回購部分股份(員工認購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員工無償獲得股份),這就意味著公司實際資本減少,從而不符合資本維持原則的要求。

為了解決公司資本實際減少的問題,需要明確回購員工激勵的資金來源——公司額外資金,稅後利潤最符合額外資金的概念。也就是說,在公司的財務報表中,只有稅後利潤才是公司本期可用的額外資金,這部分資金的使用不涉及公司資本的減少,符合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要求。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向公司員工獎勵股份;

(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其股份後,有第(壹)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有第(二)、(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公司依照第壹款第(三)項規定購買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收購的股份應在壹年內轉讓給員工。

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百度百科-股份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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