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應當將同業拆借風險管理納入自身風險管理的整體框架,根據同業拆借業務的特點建立健全同業拆借風險管理體系,設立專門的同業拆借風險管理機構,制定同業拆借風險管理的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妥善保存其同業拆借交易的所有交易記錄以及與交易記錄有關的文件、賬目、原始憑證、報表、電話錄音等資料。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借資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2.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拆借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
3、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分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社、縣級農村信用社,拆借資金最長期限為1年;
4.金融機構拆借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資金拆借的最長期限。
第二,同業拆借的期限
在滿足以下要求的前提下,同業拆借的期限由交易雙方約定:
1.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壹級分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拆借資金的最長期限為1年;
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借資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3.企業集團的財務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拆借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
4.金融機構拆借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資金拆借的最長期限。第二十四條同業拆借到期後不得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