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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企業的規模效應

壹個企業能有多大?

其實這個問題取決於很多因素,以至於我們傾向於像分析“GDP”壹樣,把企業規模作為壹個“結果”來分析,而不是把它作為壹個“問題”提出來。

粗略分類,決定企業規模的外部因素有:

(1)企業提供商品的“市場類型”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第壹類是基礎設施,如朗訊或北電等企業。他們出售的每臺設備的價格往往是數百萬美元,其技術所需的“經濟規模”幾乎是無限的(相對於市場需求的規模而言),因此幾乎始終處於規模報酬遞增階段;

第二類是大眾消費。由於產品很快飽和或過時,又由於市場進入壁壘低,“結算”資本的初始投入小,因此結算成本導致的收益遞增階段很短,是最有可能進入規模收益遞減階段的市場類型;

第三類是新興領域,主要風險是“標準”(或客戶的“口味”)尚未建立。企業規模壹方面意味著高風險,另壹方面意味著參與標準制定的權利(或“口味”),所以“規模”是企業博弈的策略之壹,只在動態意義上影響資源配置的效率。

(2)市場發展的階段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前期、快速擴張階段和後期。這三個階段構成了產品和市場的“S”型增長曲線。在這條曲線的不同階段,企業可以有非常不同的最優規模。

(3)技術更新的方式大致可以分為兩種:第壹種是持續進化技術。對於這種技術進步,企業規模似乎有助於知識積累和技術進步的風險分擔,因此大企業平均比小企業具有更大的技術優勢;然後就是變種人技術。對於這種技術進步,正如哈佛商學院教授克裏斯滕森所說,大企業往往被官僚主義傾向和既得利益集團鎖定在現有技術的成功上,不願意進入新的技術領域,從而錯過寶貴的“技術進步窗口”,在下壹輪競爭中被淘汰。

在考慮了如此復雜的“外部因素”之後,就可以進入更重要的決定企業規模的“內部因素”的討論了。當壹個企業家看清了決定企業規模的外部因素後,他面臨的問題是:基於給定的外部因素,如何才能達到企業的最佳規模?換句話說,就是如何組合各種生產要素(勞動力、資本、自然資源)以達到最佳的產出規模。在這壹問題領域,企業發展的各種戰略都可以表述為企業家與各種要素所有者簽訂的產權交易契約,這是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從而“企業能發展到什麽規模?”這個問題可以轉化為壹個制度經濟學的問題:“企業家和要素所有者簽訂的各種契約應該並且能夠支撐什麽樣的產出規模?”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應該探討企業家能力與企業規模之間的關系,並進壹步指出企業家的制度創新能力可能是未來幾十年限制中國企業規模的最關鍵因素。

從制度分析的角度來看,企業家限制企業規模的能力實際上是企業家通過契約協調參與分工者的能力。現代制度分析強調契約模式(進而企業規模)是社會博弈的結果。鑒於企業家的能力和不同人的素質,它可以導致不同的合同模式和合作規模。這就把我們的討論引向張文章中所涉及的四個方面。

這四個問題總結起來就是:決定組織人與人合作效率的是契約的監督成本,契約的監督成本由契約的三種監督方式的成本之和構成。這三種監督方式分別是:“第壹方監督”,即張文所說的道德自律;“第二方監督”,即張文討論的內部激勵制度,也被稱為契約的“自我執行機制”;以及“第三方監管”,即張文討論的政府對私有產權的保護。張文討論的“發展速度”問題,其實就是企業文化與企業規模的關系。

就中國而言,我認為未來幾十年我國企業面臨的最大挑戰是跨國公司基於長期經驗所享有的“制度優勢”。因為遊戲規則基本上是別人社會制定的,已經“發展”到我們社會了。即使我們的企業享有本地優勢(市場、資源、文化),也必須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西方企業更重要的制度優勢不在於企業制度,而在於企業文化(如惠普文化、IBM文化、微軟文化)。這種企業文化的本質是最大限度地激發員工的創新精神。在這種文化精髓的影響下,企業內部的收入分配機制基本可以概括為“所有利潤都屬於創新者”,因為創新者正是熊彼特所說的“企業家”。當然,在所有創新(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中,企業家的制度創新對企業規模的影響最為顯著。

企業家制度創新的本質是企業家基於對參與合作的人的素質的深刻理解,尋找壹種使生產協調成本和技術成本之和最小化的契約方式。家長式的企業管理(甚至是簡單的“家族式”企業)可能會節省分工的協調成本,但往往會大大增加技術創新的成本(如韓國的家族企業)。過於分散的管理可能會極大地激勵員工的創造力,但往往會導致過高的協調成本(例如“蘋果”電腦公司)。

中國社會的現實是:人際關系中的“信任”危機,政府職能轉變滯後。前者導致合同的“第壹方監督”模式幾乎完全失效,後者導致合同的“第三方監督”成本高昂。因此,企業家只能進行旨在降低企業內部“第二方監督”成本的制度創新,而沒有其他兩種監督方式的支持,單靠“第二方監督”是很難實現的。在我看來,這種情況本身就構成了對中國企業家最嚴峻的挑戰。

最後,我想指出,中國的企業規模與國際水平相比太小,或者香港的企業規模與日本平均水平相比太小,或者臺灣省的企業規模與美國平均水平相比太小,並不意味著企業的效率就壹定低。企業的規模可能與其承擔的風險規模成正比。例如,統計數據表明,企業的“死亡率”與企業的規模成反比(Glenn Carroll和Michael Hannan,《企業和行業的人口統計》,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2000年)。大企業在長期“衰退”階段可以通過收縮規模來生存,小企業則沒有這樣的收縮空間。另壹方面,統計數據表明,衰退階段比繁榮階段更容易刺激企業的技術進步。綜合來看,這兩個方面顯示了企業規模與長期技術創新概率的正相關關系。

所以,關鍵問題是:我們的企業家如何塑造自己的企業文化和激勵機制,從而最大限度地激發人的創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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