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機構:上海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各登記受理點。
辦理地點、辦理時間及聯系電話:見《上海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登記受理點壹覽表》。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受理點清單
驗收點的名稱
陸地地址
聯系號碼
聯系人
接受時間
驗收範圍
危險化學品登記處
曹鐘路94號
54894377
54894375
金明輝
於金雅
周壹至周五9點~ 11點
13:30~16:30
壹種綜合癥
徐匯區安監局
徐匯區宜山路770號
64089910
範同欣
周壹和周四8: 30 ~ 11: 30
b卡
盧灣區安監局
盧灣區興業路222號521室
53837898
周明
李明
周壹至周五9點~ 11點
13:30~16:30
b卡
靜安區安監局
靜安區長寧路125號6樓
62117004
莊馮玨
周壹和周三9: 00 ~ 11: 30
b卡
黃浦區安監局
黃浦區江西中路443號
63219318
許·
周二和周四8: 30 ~ 11: 00
b卡
長寧區安監局
長寧區長寧路599號916室
22050916
胡錚
周三和周五9: 00 ~ 11: 00
14:00~16:00
b卡
虹口區安監局
虹口區洪飛路518號1312室
25658386
周泓
周壹至周五9點~ 11點
13:30~16:30
b卡
閘北區安監局
閘北區秣陵路46號1218室
63176102
趙卓敏
楊憲祥
周壹和周五8: 30 ~ 11: 30
b卡
楊浦區安監局
楊浦區江浦路549號706室
65414578
張衛平
周壹和周三8: 30 ~ 11: 30
b卡
浦東新區安監局
浦東新區浦東大道233號4號樓5層
50931030
68620563
吳慶明
周二和周四9: 00 ~ 11: 30
b卡
普陀區安監局
普陀區大渡河路1668號3號樓710室
52564588*4720
孫梁衡
周壹和周三9: 00 ~ 11: 30
b卡
寶山區安監局
寶山區楊2005號
33791095
許
周壹和周四9: 00 ~ 11: 00
13:30~16:00
b卡
閔行區安監局
閔行區葉巍路229號
54999104
許智宏
周壹、三、五9: 00 ~ 11: 30
13:30~16:30
b卡
奉賢區安監局
奉賢區南豐公路8847號(易初蓮花東側)
67189633
魯治華
周壹和周四8: 30 ~ 11: 30
13:30~17:00
b卡
嘉定區安監局
嘉定區東街388號
59530765
遊振華
周壹和周五9: 00 ~ 11: 00
13:00~16:00
b卡
金山區安監局
金山區龍勝路688號
67960657
吳仁賢
周壹周二周五9: 00 ~ 11: 00。
13:00~16:00
b卡
南匯區安監局
南匯區惠南鎮南門街41號8號樓310室
58020262
邱繼剛
林金勇
周壹、周二、周五8: 30 ~ 11: 30
13:30~17:00
b卡
青浦區安監局
青浦區青州路220號5樓514室
69736082
吉建軍
周壹、三、五8: 30 ~ 11: 00
13:30~17:00
b卡
松江區安監局
松江區袁鐘路1號1樓604室
37735594
韓龍根
周壹、三、五8: 30 ~ 11: 00
b卡
崇明縣安監局
崇明縣橋鎮樂嘉巷42號
59612771
老鐘平
周壹至周三8: 30 ~ 11: 30
13:30~17:00
b卡
投標(申請)對象資格:
(1)營業、倉儲場所、設施、建築符合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則》,建築消防設施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2)作業條件和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作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和《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接受過危險化學品專業培訓和消防安全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崗位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5)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營業商店(場所)和倉儲區無員工住宿。
申請材料(程序)要求: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壹式三份,電子版1;
(二)安全評價報告;
(三)營業、倉儲場所建築消防安全驗收文件原件或營業場所安全生產監督驗收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4)營業、倉儲場所和設施的所有權或租賃證明原件復印件;
(五)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領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危險化學品專業培訓資格證書和消防安全知識培訓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審批程序和時限: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符合要求的,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收費標準:不收費。
處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04號令)。國務院第344號令)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36號)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全面開展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滬經委〔2003〕86號)
有效期:營業執照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經審查合格後申請換發新許可證。
重新申請和變更:經營單位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經營、倉儲場所,擴大許可經營範圍的,應當事先重新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經營單位變更名稱、經濟類型或者註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換發營業執照。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市安監局投訴,也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家安監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投訴監督:電話:962266(事故舉報),23115309(投訴舉報)。
網站:www.360manage.com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
36號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6月165438+10月5日起施行。
李榮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
2002年10月8日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範危險化學品經營和銷售活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和銷售。
經營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質、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危險化學品銷售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並憑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營業執照和工商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銷售。
第四條營業執照分為甲種和乙種..取得甲類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類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乙級經營許可證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發證機關www.qingdaocom.com)審批、頒發。成品油經營許可納入A類經營許可管理。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經營許可證審批和頒發的監督管理。
省級發證機構和市級發證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經營許可的申請和批準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營業、倉儲場所、設施、建築符合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並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2)經營條件和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和《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崗位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七條申請經營許可的單位自主選擇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經營狀況進行安全評價。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對申請經營許可的單位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進行逐項評價,並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第九條申請A類和B類經營許可的單位,應當分別向省、市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安全評價報告;
(三)營業、倉儲場所建築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復印件;
(四)營業和倉儲場所及設施的所有權或租賃證明復印件;
(五)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專業培訓證書復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壹條營業執照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經營單位的名稱;
(二)經營單位的住所(地址、經營場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姓名;
(四)事業單位的經濟類型;
(5)許可經營範圍(應註明劇毒化學品名稱,並註明其他危險化學品類別;成品油應標明產品名稱);
(六)簽發日期和有效期;
(7)證書編號。
第十二條經營單位改建、擴建或搬遷經營和倉儲場所,擴大經營許可範圍,應提前申請領取新的營業執照。
經營單位變更名稱、經濟類型或者註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換發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營業執照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經審查合格後申請換發新許可證。
第十四條發證機關應當將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公安、環保部門。
第十五條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塗改營業執照。
第三章營業執照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核、批準和發放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和發放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市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年度營業執照的審批和發放情況報省級發證機關備案。省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情況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第十九條發證機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經營單位應當接受發證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四章處罰
第二十條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省級發證機關或者市級發證機關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壹條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壹)提供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營業執照的;
(二)不再具備銷售危險化學品的基本條件;
(三)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塗改營業執照的。
第二十二條發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2萬元罰款;並建議授予其資質的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銷售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再辦理營業執照,但銷售非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的,仍需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營業執照的單位,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申請營業執照。逾期未處理的,不得繼續經營和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六條營業執照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壹印制。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授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2年6月5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www.anyce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