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是壹項基於應收賬款的業務。除了對保理業務中的申請人有追索權外,保理公司還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在通知應收賬款轉讓後,對應收賬款債務人有追索權。流動貸款對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追償基礎在於民法上的代位求償權,法律依據和適用條件完全不同。
因此,保理融資和流動資金貸款實際上是不同的。流動資金貸款只需要提供融資,而保理業務是制度規定的。保理業務從事保理融資、應收賬款管理、催收、壞賬擔保。
這意味著保理商在開展保理業務時至少發揮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功能,因此理論結果與流動貸款不同。但目前保理業務重融資輕管理,保理業務的其他功能很少發揮。反而把保理帶到保理行業和市場,是對貸款的壹大誤解。
需要同行註意的是,要加強對保理和貸款區別的認識,不能讓保理就是貸款這種簡單粗暴的觀點在業內流傳。長此以往,不僅會給保理從業者的日常經營帶來誤解,也會給監管部門和立法者造成誤解。
如果保理是貸款,那麽監管部門就不能直接和最放心的銀行做,或者可以和基本註冊成立的小貸公司做。何必去培育壹個異化的“保理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