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保險業務涉及眾多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商業保險業務經營主體管理不善,不能支付其應承擔的保險利益,不僅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還會引發社會矛盾和不穩定。因此,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法律需要對商業保險經營主體的設立、管理、投資和終止經營行為進行規範,以確保這壹社會財富。保險活動的長期實踐也要求商業保險業務的經營主體應當實行專業化經營原則,也就是說,商業保險業務只能由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特定商業組織經營。
從世界各國的保險法律法規來看,專業化經營是各國依法監管保險業的重要原則。如日本、德國、韓國和我國臺灣省省的保險法或保險監督法規定,從事商業保險的主體必須是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相互保險公司。上述保險公司只能在批準的保險業務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保險業務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我國保險法借鑒國外保險監督管理的有益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與已經實施的公司法相銜接。該條明確規定,經營商業保險的必須是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這明確了中國保險業的專業化經營原則,只有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才具有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主體資格。
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就是按照商業原則籌集和運用保險資金,收取保險費,承保風險,建立保險基金,運用保險資金履行賠償責任。作為後備保險資金,應合理運用,實現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增強償付能力。因此,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專業化程度高,需要雄厚的資本、精通保險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嚴密的企業組織形式和嚴格的管理制度。沒有這些條件,就很難承擔起分散風險和補償損失的責任。保險公司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
2.國有獨資公司。也就是說,除了這兩種具體形式的保險公司,其他形式的企業。任何組織和團體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將商業保險業務的經營主體限定為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商業保險業務,有利於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充分發揮保險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