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合組織認為,公司治理應保障股東的權利,確保所有股東,包括少數股東和外國股東,都得到平等對待。
如果股東的權利受到損害,他們應該有機會得到有效的賠償;
治理結構應確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鼓勵公司和利益相關者積極合作,創造財富和就業機會,保持企業的財務穩健;
治理結構應確保及時、準確地披露與公司有關的任何重大事項的信息(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狀況和公司治理狀況);
治理結構框架要保證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指導和對經理層的有效監督,保證董事會對公司和股東負責。
(2)巴塞爾委員會的公司治理準則
①董事會成員應勝任,對自己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有清晰的認識,有能力對商業銀行的各項事務做出正確的判斷。
(二)董事會應批準商業銀行的戰略目標和價值標準,並監督其在全行的實施。特別值得註意的是,價值準則應禁止外部交易和內部交易中的所有腐敗和賄賂行為。
③有效的董事會應明確界定其自身和高級管理層的權力和主要職責,並在全行範圍內實施問責制。
④董事會應確保對高級管理層是否執行董事會政策進行適當監督。高級管理層是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關鍵部門。為了防止內部人控制,董事會必須對其進行有效監督。
⑤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有效發揮內部審計部門、外部審計單位和內部控制部門的作用。在公司治理過程中,審計非常重要,審計的有效性將保證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職能的實現。
⑥董事會應確保薪酬政策和實踐與商業銀行的企業文化、長期目標、戰略和控制環境相壹致。
⑦商業銀行應保持公司治理的透明度。這是商業銀行正常經營的積極表現,否則,商業銀行將難以把握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是否對其行為和業績負責。
(8)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了解商業銀行的經營結構,包括在透明度低的國家或在透明度低的框架下開展業務(了解商業銀行的結構)。
(3)中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要求。
①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討論制度和決策程序;
②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③建立和完善以監事會為核心的監督機制;
④建立完善的信息報告和披露制度;
⑤建立合理的薪酬體系,強化激勵約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