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股東增持僅指持股30%以上的股東繼續增持而未發出全面收購要約的情形:
1)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以上但未達到50%的關聯股東,每12個月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
2)持有上市公司50%及以上股份的相關股東將繼續增持股份。大股東增持的市場關註度不如大股東增持,相關規則也不如增持詳細明確。除《證券法》外,證監會層面的規則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在交易所層面,只有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發布了特別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及其壹致行動人增持股份指引》。因此,上市公司大股東在公司股價下跌的情況下想要增持股份時,往往會因為不熟悉相關規則而擔心觸發要約收購義務。
為了遏制內幕交易,《上市公司股東及其壹致行動人行為指引》規定,大股東在四個時間段內不得增持。包括,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在重大交易或者重大事項決策過程中,在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內;自其他可能影響股票價格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內。擬實施增持計劃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其他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以及公司高管通過實施增持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市場操縱的,本所將按照規定對相關當事人采取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