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特征: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非上市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壹般特征,如股東有限責任、所有權和經營權。股東通過選舉董事會和投票參與公司決策。
(2)上市公司必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上市。
(三)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
已發行的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但不是上市股票。
與普通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點是可以利用證券市場籌集資金,廣泛吸收社會閑散資金,從而迅速擴大企業規模,增強產品的競爭力和市場占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發展到壹定規模後,往往把其股票在交易所公開上市作為公司發展的重要戰略步驟。
擴展數據:
公司上市程序
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如下:
1.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股票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監管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核準公司股票上市申請。
二、接受證券監管部門的審批。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拒絕;缺少所需證件的,可以要求其限期補齊;如果預計不會支付,申請將被拒絕。
3.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申請上市。
股票上市申請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準文件和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證券公司的法律意見書和推薦信;
7.最新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收到股票發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安排股票上市交易。《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也規定,經批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上市前與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合同,確定具體上市日期,並向證券交易所繳納相關費用。證券法對此沒有規定。
四、證券交易所統壹發布股票上市公告。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股票上市申請經證券交易所核準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證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除前條規定的上市申請文件外,上市公司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壹)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名單及持有金額;
(三)董事、監事、經理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債券的情況。"
通過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交易。上市公司喪失《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依法暫停或者終止其上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證監會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總股本和股份結構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2.公司未按規定披露其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該公司在過去的三年裏連續虧損。上市公司有上述二、三種情形之壹,經查證屬實,後果嚴重的;出現第1項、第4項所述情形,且逾期不能消除的,中國證監會決定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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