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可規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股東大會直接選舉產生;
(2)也可以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後,由董事會成員以票數多少表決決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
(3)還可以規定哪些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擔任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等等。
2.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董事長辭職應提交董事會,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有限責任公司)審議。
3.新主席的產生不壹定要求原主席辭職,任期屆滿可以進行換屆選舉。股東書面壹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4.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因此,只有在時限到期時才能舉行大選。
5.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總監及其報酬。向經理提出財務總監的辭職,並報董事會審議。新首席財務官的任命由經理提議,並提交董事會決定。以上就是關於“董事長選舉程序”的全部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第六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行使職權。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