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券/債權證是金融契約的壹種,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直接向社會借款籌集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的債務憑證,同時承諾按壹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
債券的本質是債務的憑證,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者是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是債權人。
2.債券是壹種證券。因為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壹種固定利率證券(fixed-interest securities)。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典型的政府債券是短期國庫券。人們對債券的不當投機,如賣空股票,會導致金融市場動蕩。
擴展數據:
發行債券按期支付利息:
1.對於銀行按期支付利息,到期還本的應付債券,也可將按期應計的利息計入“應付利息”科目。銀行按期計息時,借記“在建工程”、“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
2.債券到期,支付債券本息時,借記本科目(債券面值、應計利息)或“應付利息”,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
3、銀行發行的可轉換銀行債券應在本科目設置“可轉換銀行債券”明細科目核算。在發行可轉換銀行債券並將其轉換為股票之前,應將其作為普通債券進行核算。
4.可轉換銀行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將其債券轉換為股票時,按債券面值借記本科目(債券面值),按未攤銷溢價或折價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債券溢價和債券折價),按應計利息借記本科目(應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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