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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法律公告不包括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包括年報、中報、季報)和中期報告,主要是上市公司重大事項公告、收購或合並公告等。

中國證監會2006年6月5438+2月65438+3月發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

1.上市公司應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的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三個月和第九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完成並披露。

2.上市公司預計虧損或者經營業績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作出業績預告。

3.如在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披露,或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業績傳聞和異常波動,上市公司應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的相關財務數據。

4.當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予以披露,說明事件發生的原因、現狀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產品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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