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1)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由公司對外承擔。壹般理解,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屬於履行職務,由此產生的相關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不會因職務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此外,如果法定代表人從事越權行為,並且這種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即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他與之交易的對方是代表法人行事,法人也應當為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2)法定代表人故意或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賠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0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因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造成公司損失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在履行公司職責,公司在承擔相關責任後,也有權要求法定代表人賠償其損失。(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法定代表人可能因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公司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壹條第壹款和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定代表人有上述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當然要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違法或者侵權行為,損害公司利益的,除承擔實施上述行為的相關人員的責任外,公司法定代表人參與相關交易決策或者簽署相關文件的,很可能被認定為與相關侵權人共同侵權,也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除非法定代表人在對相關董事會決議進行表決時已明確提出異議並記錄在會議記錄中,或者法定代表人對相關人員的侵權行為不知情。 2.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要對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能證明自己對公司的行為不知情,不存在主觀過錯或失職。3.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壹般來說,公司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對其不承擔刑事責任。然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壹些犯罪中,除了懲罰單位之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比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偷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對於上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具體範圍,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通常認定法定代表人是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並據此認定法定代表人也應對公司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4.法定代表人可能采取的強制措施: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未繳納稅款時,在特定情況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1)公司有未了結的民事訴訟或者不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司法機關可以采取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等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出境限制措施,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對影響債務履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限制出境。”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二)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法定代表人不得擅自離開住所。企業破產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此外,在破產程序中,法定代表人還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賬冊、文件等資料;按照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員的要求工作,如實回答詢問;列席債權人會議,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三)公司不納稅的,稅務機關可以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和滯納金,又未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因此,如果公司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不提供擔保,可能會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二十壹條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五十條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出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不納稅、滯納金和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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