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再融資新規對新股鎖定期的要求
(1)具體規定如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本次發行的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18個月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事先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定價基準日可以是董事會決議公告日, 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發行期首日,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所認購的股份:
(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方;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進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發行人出現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在獲得發行核準後,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通過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人。發行人認購的股份自發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決定提前確定全部發行人,且發行人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定價基準日可以是本次發行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